工伤保险公司缴纳比例【优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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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缴纳比例怎么确定?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行业划分为3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3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λ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λ的行业风险类别。工伤保险平均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λ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2.0%左右。

用人单λ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λ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λ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λ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动1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知识延伸: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如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参加工伤保险的单λ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一、参保单λ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如实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到规定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是认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的首要标志。

二、单λ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应根据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范Χ,对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填报本单λ的行业类别。社保经办机构对其填报的行业类别核准后,予以办理登记。

工伤保险缴纳比例的内容小编在上文中为您整理出来了。关于工伤保险的缴费方式以及缴费时间也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的,如果你还想要了解其他相关内容,可以咨询网站,也可以直接在线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兼职工,工伤保险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国家为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因工而受到生命健康威胁时能获得一定基本的生活保障。那么,兼职工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者,其工伤保险是如何规定的?能享受工伤待遇吗?本文整理了兼职工,工伤保险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案例:孙某为某服装有限公司制衣工,该公司为孙某参加了工伤保险统筹。201x年9月,因该服装公司放假,孙某便到另一服装厂从事短期工作。201x年11月13日,孙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头部受伤。孙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x年12月,经该服装厂申请,孙某的受伤被认定为工伤。该服装厂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孙某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被拒绝,并被告知因服装厂没有为孙某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应由服装厂自行承担,与为孙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服装有限公司无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答复符合规定吗?

律师回答: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服装厂应当及时为孙某办理工伤保险缴费手续并缴费,不能因孙某在原单位有工伤缴费就自然地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否则,到头来还是要由自己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xx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四、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六、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八、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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