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衡水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衡水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经整理,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 本人工资×27个月 |
二级伤残 | 本人工资×25个月 |
三级伤残 | 本人工资×23个月 |
四级伤残 | 本人工资×21个月 |
五级伤残 | 本人工资×18个月 |
六级伤残 | 本人工资×16个月 |
七级伤残 | 本人工资×13个月 |
八级伤残 | 本人工资×11个月 |
九级伤残 | 本人工资×9个月 |
十级伤残 | 本人工资×7个月 |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