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人社部门获悉,近期,包头市上调了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标准。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每人每月增加标准具体调整如下:
伤残津贴
一至六级分别增加195元、184元、174元、163元、152元和130元。
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到313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到251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到1883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配偶增加85元,其他亲属增加64元,孤寡老人和孤儿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地就医的交通、住宿费用和到外地协议机构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原标准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的申领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至六级伤残人员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