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江西十级工伤赔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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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和《江西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等规定以及统计部门最新发布的相关数据,小编对江西省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进行了系统整理,方便大家在计算时予以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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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2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原则上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天10元。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赣人社字(2011)530号】第4条。

3统筹地区外就医的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住宿费开支标准原则上为每人每天100元,在标准以内的凭据报销。伙食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赣人社字(2011)530号】第5条。

4交通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赴统筹地区外就医的工伤职工选择普通交通工具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凭据报销。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赣人社字(2011)530号】第5条。

5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6辅助器具配置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九条、《江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2〕45号】。

7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工伤职工对用人单位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2〕49号】。

8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的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0条。

9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10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其中:

一级伤残,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36条、第37条。

1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中:

五级伤残,20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1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10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7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4个月的本人工资。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第37条、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0条。

1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

五级伤残,32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28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25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17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13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第37条,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0条。

13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36条,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1条。

14劳动能力鉴定费

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15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9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42359元。

2020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相应调整为847180元。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16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丧葬补助金计发涉及到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时,采用当年度使用的江西省非私营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2019年江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数据暂未公布,2018年江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5714元。相应的丧葬补助金为34284元。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江西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第44条。

17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从工伤死亡的次月起计发,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的第4个月起计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江西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第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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