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有关待遇调整标准
近日,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公布了2020年度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有关待遇调整标准,此次调整起算月份为2020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初次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不参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法律:《关于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有关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通知》
1、工伤保险伤残津贴
1-4级工伤职工月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
一级伤残津贴调整额为288.07元(增加)
二级伤残津贴调整额为274.97元(增加)
三级伤残津贴调整额为248.79元(增加)
四级伤残津贴调整额为235.69元(增加)
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参照当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人均调整额的85%和75%确定。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2、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额为109.88元(增加)
3、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3527.33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821.87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2116.4元
生活护理费随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在本次通知下发前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应比例的不作调整,并将逐步统一到规定标准。
此次调整起算月份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初次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不参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