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工伤鉴定在什么地方及需要什么材料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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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工伤认定工作合法、及时、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的有关规定及《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结合乌海市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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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认定的申请:

(一)提出申请的主体:

1、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所在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或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本人,该职工必须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或有充分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3、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职工的直系亲属。

4、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

1、用人单位,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2、职工本人、职工的直系亲属、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三)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供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如由直系亲属申请的,还应提供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及其与职工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⑴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

⑵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⑶所在单位发给职工的工作证或上岗证。

⑷职工在所在单位的考勤表或工资表。

⑸劳动保障执法部门就未签订劳动合同做出处罚的有关材料。

⑹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裁定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

4、受伤后门诊病历原件或由医院加盖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及诊断证明书,患职业病的,提供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5、证明伤害事实的其他证据;

6、属于下列情况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⑴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⑵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⑶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⑷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和死亡证明。

⑸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⑹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工伤认定的受理:

(一)受理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直接受理辖区范围内的工伤认定申请,也可委托市社会保险局及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并初审,其中:

1、市属单位委托市社会保险局受理并初审;

2、区属单位、驻地在各区行政范围内的驻市单位,委托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并初审;

3、管辖范围不清的工伤认定案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接受理或指定受理单位。

(二)受理条件:

工伤认定申请符合以下3项,应当受理:

1、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

2、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

3、在受理时效之内。

(三)不予受理的条件:

工伤认定申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1、不能提供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供的材料。

2、未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受委托部门书面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

3、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

4、超出受理时效的。

(四)受理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受委托部门应当在工伤认定申请人补正材料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时说明理由。

三、工伤认定的审核:

(一)书面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受委托部门对工伤认定当事人双方提供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进行审核、评估、判断。

(二)调查核实:当所提供的材料不能全面、准确反映事实真相,无法依此做出认定结论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受委托部门工作人员根据工伤认定的需要对有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1、调查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受委托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⑴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⑵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

⑶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受委托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⑴不干扰被调查单位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⑵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⑶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三)举证责任:

1、工伤认定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据,所提供证据应真实、有效、合法。

2、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用人单位应在接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受委托部门书面告知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证据,否则视为拒不举证。

四、工伤认定决定:

(一)工伤认定决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受理及审核情况,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

(二)工伤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受委托部门经书面审核及调查核实后,认为认定工伤证据不足,且在书面通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不能补正的,中止工伤认定,按不属于工伤处理。

(四)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工伤认定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受理、初审部门。

(六)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七)工伤认定结束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材料建档,并至少保存20年。

(八)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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