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办事须知
请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3、被鉴定人的病历资料原件(精神病患者需两年以上的病史资料),诊疗资料和近期诊断证明(具备鉴定资格的医院专家出具的医疗鉴定书);
4、能客观反映被鉴定人伤(病)状况的其他资料(如伤残部位拍摄的片子及检查资料);
5、因工伤和职业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6、一寸近照一张。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 年后,被鉴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湖州市人力社保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处电话:2310925
地址:湖州市仁皇山路1108号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