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过治疗,存在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和护理等级鉴定),初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由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荆门是地级市,工伤职工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向荆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职工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鉴定。
荆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荆门市人社局,地址荆门市海慧路11号劳动大厦5楼。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在荆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空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本人身份证或者社保卡;
三、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检查和检验报告、影像资料;
四、荆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的其它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