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双轨制废除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的重大变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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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双轨制”改革“破冰”

呼吁多年的养老“双轨制”改革终于“破冰”—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10月1日起实施。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与原来相比有哪些重大变革?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

“待遇差”矛盾有望逐步化解

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全国8.3亿多人。但是,仍有5000多万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游离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成为制度全覆盖的“短板”和“空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不缴费而享受较高水平的退休费、权利与义务不对应,成为近年来社会热议的焦点矛盾之一。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坦言,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制度实行近60年来,也暴露出一些矛盾: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甚至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是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算的,难以充分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

“此外,从全社会的角度看,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险关系相互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养老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同类人员之间的待遇差距拉大,产生不平衡。”人社部有关负责人指出。

国务院此次出台的《决定》中,明确改革的范围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这样规定,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纳入改革范围的单位和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从而根本改变了制度模式,从单位保障变为社会保障。”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相同的养老保险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可以逐步化解同类人员待遇差距拉大的矛盾,更好体现制度公平和规则公平。同时,将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改为按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能够更加全面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进一步增强激励性。”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建立统筹互济、社会化管理的养老保险制度,也有利于分散单位的退休费用负担,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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