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社会保险如何改革?工资应该怎么涨?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2号国务院令,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您关心的这些问题,在这份《条例》中就能够找到答案。《条例》共10章44条,自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
招聘入职
除限定几种情况外
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解读———
近年来,个别地方出现了事业单位招聘中因人设岗的所谓“萝卜招聘”、“内部招聘”,受到强烈谴责。今年3月,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通报了湖南省严肃查处的江永县少数领导干部子女亲属违规调入事业单位案,当事人受到了党纪和行政处分。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早有规定。2005年11月,原人事部发布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明确提出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条例的出台,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从部门规定上升为行政法规,有利于有效杜绝事业单位违规招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负责人说。
签订合同
聘用合同期限
一般不低于三年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初次就业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解读———
我国从2002年开始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前程无忧”人力资源专家冯丽娟指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既有短期的,也有无固定期限的。她说:“聘用合同期限定在3年以上,主要考虑到事业单位人员以专业技术人才为主,订立比较长期的合同有利于保持科学研究、公益服务等事业的延续性。”
以往,在本单位工作满25年可以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条例去掉了这一条。
接受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依据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考核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解读———
根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此外,还对负有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制定了回避原则:
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都要进行回避。
工资待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解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条例提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再次从法律层次发出信号,事业单位医疗和养老保险“并轨”已箭在弦上。目前,在多地进行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进展并不顺利,企业养老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差距较大,因此广受诟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下一步的方向是建立公平的规划,遵循市场化原则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目前事业单位制定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只是改革迈出的一步,更艰难的改革,是在不同地区、行业间以及不同资金来源的事业单位间,找到一种相对公平的收入分配方式。”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何凤秋说。
她认为,下一步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改革将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同步推进。条例所说的工资增长机制,应当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化等因素,定期调整公益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而对于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则应实行企业的分配制度;对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回归到公务员队伍管理,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
奖励
精神、物质相结合 以精神奖励为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处分
浪费国家资财等行为将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处罚规定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