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新老制度过渡期工资待遇不降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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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举行见面会,介绍7月1日正式施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制定背景,以及历年来我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工作历程。据介绍,随着养老金“双轨制”迎来“并轨”曙光,下一步将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步推进

工资福利

新老制度衔接 会预留过渡期

《条例》第32、33条提到了事业单位工资福利,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2006年,国家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就确定了这个工资结构,《条例》将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处负责人介绍,过去的改革侧重调整工资水平,2006年后则更侧重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解决工资管理和调控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了解到,我区对事业单位各级绩效工资制定了水平控制指导线,事业单位工资与机关单位类似,只是分配上更为灵活,更有激励性。

“《条例》出台后,大家关注度最高的有两点:一是缴纳社保后,工资结构是否会改变;二是退休时,待遇如何与社会保险接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实行一岗一薪,岗变薪变,退休后也以退休时的岗位来确定待遇,体现的是在职时的资历、年限、级别等,这与社会养老保险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计发模式。国家应该会统筹考虑新老制度衔接的问题,会预留一个过渡期,其间保证待遇不降低。

据介绍,近期以来,一些媒体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有误读。实际上,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目前并未进入实际操作阶段,具体方案要等配套文件出台后才能确定,各省市再根据各自情况进行衔接。

养老保险

改革同步推进 强调三方责任

我国的职工养老保险,最早的探索距今近30年,按类别分成两类,一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据介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大致框架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同。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1986年我国开展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为起点,从劳动合同制工人着手。1987年,我国建立了退休人员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制度,解决企业退休人员退休费畸轻畸重的问题。

1991年,国务院下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企业固定职工也要缴费。1995年,我国初步提出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设想,并开展试点。当时个人账户有“大”、“小”两种,我区选择的是大账户方式,即个人账户规模按11%设置。

1997年

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社会统筹+个人账户”模式,基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按照本人标准工资或基本工资进行计算,而是与本人的缴费水平、缴费年限挂钩。200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在保障公平的基础上,更加突出效率问题,即个人贡献问题。

近30年来,机关事业单位也在探索养老保险改革。1993年,一些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也纳入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畴;1994年,包括我区在内的多个省区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但起点低,仅实现各市、县级统筹;2007年,国家又在5个省市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为《条例》总结经验。

如今,养老金“双轨制”终于迎来“并轨”的曙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负责人透露“下一步应该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步推进”,仍沿用“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的模式。基金筹集仍执行“单位+个人缴费、国家予以补助”的办法,强调三方面的责任。

据悉,目前,整个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仍待国家人社部制定,我区正在积极配合做好基础准备工作,等国家相关配套文件出台后,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人事管理

“空档期”被终结 从此有法可依

早年参加工作的人士大多记得,过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机关单位公务员统称为“干部”,管理上区别不大。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实施后,公务员管理有了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仍一片空白。《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也于2006年废止,直到才出台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在长长的“空档期”,事业单位依据政府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

《条例》从2002年酝酿到正式实施,历时12年。细看《条例》,很多内容此前都分散于各项规章中。如今,这些条款上升到法律层面,意味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无法可依的历史从此终结。

《条例》的出台影响甚广。自治区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负责人介绍,全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3153万人,其中我区有33807家事业单位,从业人员总数91.2476万人(全区公务员约20万人),是一个庞大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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