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我们的工作人员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全省统一要求,从7月1日起,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上调为1250元、1100元。这是我市自1995年实施最低工资标准以来连续第十次上调。
此次调整后,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4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5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2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2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5元。月最低工资标准一、二、三类区域分别上调13%、14%、15%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二、三类区域分别上调15.38%、15.38%、16.67%。
在本次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中,卧龙区、宛城区、高新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按二类行政区域标准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元;其他各县则按三类行政区域标准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5元。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根据相关规定,最低工资应当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但不包括以下各项收入: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提醒,若用工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维权。与此同时,市人社部门将加强对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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