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事业单位工资津贴执行统一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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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一直被视为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昨日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违规进行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直接负责人将受处分。时间截止到12月30日。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事业单位分为三类:行政类事业单位可直接并入机关单位;经营类事业单位直接转企;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仍保留事业单位性质。对此,新规定适用于分类改革后的事业单位。征求意见稿在实行事业单位员工岗位聘用制、绩效考核、工资福利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做了相关制度建设的规定。

事业单位三道关:

入口关:竞聘上岗促“能上能下”

征求意见稿明确,事业单位职工将进行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对于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同时,事业单位内部应当通过竞聘上岗产生岗位人选,竞聘上岗采取个人自荐、民主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等方法。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竞聘上岗的方式方法。

使用关:“德能勤绩廉”纳入考核

针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征求意见稿提出,事业单位根据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采取个人总结、绩效分析、民主测评、综合评价等符合单位和岗位特点的方法。

此外,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工作人员档案,作为调整岗位、工资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分配关:工资福利兼顾社会公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工资构成,需执行国家的统一政策。”征求意见稿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问题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考核不合格可提出申诉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事业单位与员工发生人事争议的解决方式,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

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诸如考核不合格、受到处分、被撤销奖励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作出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作出决定单位的上一级单位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焦点:

事业单位养老无实质性突破

征求意见稿对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方面的制度表述为:“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的待遇。”同时,征求意见稿称,国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其在年老、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这部分规定相当笼统,还是暂时回避了养老保险的问题。”专家认为,目前引起最大争议的一部分就是事业单位人员老了该怎么办,然而征求意见稿仍模糊处理此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仇雨临认为,这些规定比较粗糙,就连事业单位人员在养老保险方面的基本权利、义务都没说清楚,只是笼统地叙述原则,这在争议较大的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问题上没有突破。

目前,城镇企业职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个人和单位共缴保险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职期间不需缴纳保险费,退休后的待遇比前者相对高很多。对此,公众针对“养老双轨制”的改革呼声愈加强烈。专家认为,因为目前在养老保险方面的试点尚无实质性突破,因此无法将更详尽的内容写入相关法规。这种模糊处理方式,其实是默认了目前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暂时避免将企事业单位养老全部推向社会,仅剩公务员仍享退休金制度的尴尬。从国家大的框架设计来看,‘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中办法’的大方向不会变”,事业单位养老问题肯定还是要按设计推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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