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城区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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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确定,从明年1月1日起,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050元调整为1320元,城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8元调整为13元。

城区最低工资标准月涨270元

1月1日起,辽宁省将执行第九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幅度达17.7%。考虑到全省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差距的因素,将分档由原来的三档改为四档。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一档标准为1530元,二档标准为1320元,三档标准为1200元,四档标准为10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档标准为15元,二档标准为13元,三档标准为10.8元,四档标准为9.5元。

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并综合考虑全市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经省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月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由1050元调整为1320元;

2、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由900元调整为120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由9.8元调整为13元;

2、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由8.6元调整为10.8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1月1日起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先后调整九次

据了解,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主要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对于提高低收入者的劳动报酬、工资收入有很大作用。我市开始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此次已经是第9次调整。上次调整是在2013年7月1日。

见习期工资不得低于“标准”

据介绍,鞍山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我市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有关人士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也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中。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凡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 (包括被聘用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其所在单位均要支付其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劳动报酬,即使在试用期和见习期也不例外。对于拒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向我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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