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市内九区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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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1月1日起,沈阳市将执行最新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市内九区从1300元调整至1530元,上调幅度达17.7%,新民、辽中、康平、法库由1050元调整为1230元。

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带来连锁反应,公益性岗位、大学生见习工资、多项社保待遇等也都随之上调,一些低收入群体也将受到影响。

8日,省人社厅下发关于同意沈阳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文件,调整后,市内九区——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由1300元调整为1530元,上调幅度17.7%;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由1050元调整为1230元,上调幅度达17.1%。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内九区——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由13元调整为15元;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由9.8元调整为12元。

考虑到全省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差距的因素,将最低工资分为四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一档为1530元,二档为1320元,三档为1200元,四档为1020元。在本次调整中,沈阳市内九区选择了全省的第一档标准1530元,新民、辽中、康平、法库调整至1230元,介于第二档1320元和第三档1200元之间。

据有关工作人员介绍,最低工资调整依据的是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虽分为几个档次,但并不是调整一定要完全按照各档次的金额来设定,可结合各市自身因素上报调整方案,让调整更为准确,具有针对性。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我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最低工资是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而不是实发工资。假如,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为1530元,扣除200元社保费,领到的实发工资是1330元,这也是符合规定的。同时,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以及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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