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警察即人民警察,包括公安警察、国安警察、检察院法院系统的司法警察和监狱、戒毒、劳教部门的警察。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警察工资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最新相关消息。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工资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增加工资,而是重在规范。除此之外,在加大财政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稳定中,还将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加强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
公安部消息:警察工资制度改革已形成方案 将报中央审批
9月21日电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今日介绍,有关部门正根据中央精神,对警员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人民警察工资制度、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等改革进行研究,已经形成了方案,进一步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报中央审批。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9月21日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姜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进展及成效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
黄明表示,中央对公安队伍建设高度重视、十分关心,中央审议通过的全面深化公安改革“1+3”方案里,人民警察管理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是3个方案之一,中央明确根据人民警察的性质特点,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
目前,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已经修订出台了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公安警衔工资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最新消息
警察的工资是属于地方财政支出的,警察工资一般由基本工资,警衔工资,干部工资,工作年限等构成,目前,国家没有从宏观方面大规模提高警察工作的动作,所谓的警察工资脱离行政级别让工作年限与公安工资挂钩的政策暂时还没有施行,或者施行后依然没有大规模涨工资。
《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已经中央审议通过,即将印发实施。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提出,贯彻落实人民警察生活待遇 “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保障体系。据悉,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共有七个方面的主要任务、100多项改革措施。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明确提出,根据人民警察的性质特点,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按照职位类别和职务序列,对人民警察实行分类管理。适应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求,建立健全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贯彻落实人民警察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保障体系。完善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制度,建立健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制度。依法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等等。
警察工资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最新消息:警官警员技术人员分类管理
《改革框架意见》提出,完善人民警察警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序列制度,重点解决量大面广的基层一线人民警察任务重、职级低、待遇差的问题。按照公务员法确定的职位分类框架,建立公安、安全、审判、检察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制度,确保人员待遇与专业技术职务配套衔接。据警察改革最新消息,对公安、安全机关具有刑事司法属性的侦查人员探索试行主办侦查员制度。
2016警察警衔工资改革:
各级国家安全机关的干警、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的法警、司法机关所属的劳改和劳教单位的干警,亦可按照公安干警的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的补充规定,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公安部备案。
铁道、民航、交通、林业等部门公安干警,因在企业单位工作,可参照上述方案随同企业的工资制度改革进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关于公安干警工资低于军队、高于地方的指示精神,以及中央领导同志批准的关于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的意见,结合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
一、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的原则
贯彻按劳分配,照顾基层,统筹兼顾,初步理顺工资关系,使干警的工资同本人的工作职务、责任和劳绩密切联系起来。
二、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工资结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二)职务工资标准:比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工资标准,按照“职务对职务,标准对标准”合理地安排工资关系的原则拟定(见附表一、二、三、)。
三、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各级公安机关在编在职干警列入这次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下列人员不列入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一)各级公安机关的工勤人员;
(二)公安机关的幼儿园、托儿所,招待所等附属单位,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
不列入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的人员,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安干警职务工资的实施办法
(一)公安干警套改新工资标准的办法
(1)根据公安干警工资“高于地方、低于军队”的精神,为了保持公安干警同国家机关同级人员的合理工资差距,这次采取以民警工资额加副食价格补贴、行政经费节支奖各五元(以下简称现行工资额)直接套入新拟公安干警工资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办法。现行工资额六类工资区在132元(含132元)以下的干警,一九八二年六月底以前参加工作除表现很差和犯有严重错误的以外,还可以高套一级。具体套入的标准见表四。
(2)按上述办法套级后,低于公安干警工资标准本职务最低等级工资标准的,纳入本职务最低工资标准。
(3)凡现行工资额高于公安干警工资标准本职务最高等级工资标准的,照发原工资。
(4)执行其它工资标准的,以现行工资额就近直接套入新拟工资标准。
(二)对担任两种或两种以上职务的人员,原则上按其担任的主要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三)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增加工资较多的人员(含工龄津贴,不含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地区工资补贴和地区津贴),分两年发给。
正、副处长及其以下人员,增加工资超过二十二元的,正、副厅(局)长增加工资超过三十元的,一九八五年只增加二十二元、三十元,超过部分,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再增加上去。
(四)各级干警和专业技术干警现在所任职务等级,暂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公安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正式任命的厅(局)、处、科级侦察员、预审员等,和公安行政领导一样都是实职,按同级行政领导职务套改职务工资。
五、关于工龄津贴、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问题,均按国家规定执行。
六、新参加工作的公安干警的工资待遇问题
(一)新参加工作的公安干警,均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间不实行结构工资,实行临时的工资待遇。凡属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范围内的,见习期间各类学校毕业生的临时工资待遇分别为:初中毕业生四十六元;高中、中专毕业生五十三元;大学专科毕业生六十元;大学本科毕业生六十七元;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七十四元。
(二)见习期满后,按确定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初中毕业生按办事员职务工资六级加基础工资之和六十元发给;高中、中专毕业生按办事员职务工资五级加基础工资之和六十七元发给;大学专科毕业生按科员职务工资六级加基础工资之和八十四元发给;大学本科毕业生按科员职务工资五级加基础工资之和八十一元发给;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按科员职务工资四级加基础工资之和八十八元发给。少数优秀的可定较高的职务工资,比较差的可定较低的职务工资。
(三)入学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不实行见习期,直接按上述定级工资标准定级。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也不实行见习期,也可以根据其学习成绩和工作能力明确职务,执行职务工资。
(四)至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见习期未满一年的干警,改行新的公安干警见习期临时工资;见习期已满一年的,可按上述规定确定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七、其他人员套改职务工资问题
公安机关的工人,原则上执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人的结构工资制及工资标准。
对公安机关、事业单位的生产性工人的工资标准,可参照《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表》,结合公安机关的特点另定,并报经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目前暂按国家规定的工人套改工资的办法进行套改。
八、组织领导问题
为保证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工资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
(一)各级公安机关都要成立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在当地党委和政府及其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搞好本地区公安干警的工资改革工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依据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作补充规定,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公安部备案。
(三)干警套改职务工资,要按干警管理权限,审批后执行。
(四)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这次公安干警工资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警的关怀,为解决干警工资待遇过低的问题,已经尽了最大努力。各级公安机关要统一认识,加强纪律,严格执行政策。凡是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检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同时,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干警体谅国家前进中的困难,顾大局,讲风格,保证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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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实行警监、警督、警司、警员的警衔制度。
中国警衔设五等十三级,即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监(一级、二级、三级);警督(一级、二级、三级);警司(一级、二级、三级);警员(一级、二级)。
警衔与军衔的换算
公安部长总警监上将;
公安部副部长、省(直辖市)公安厅长(兼任常委)副总警监中将、少将;
省(直辖市)公安厅长(不兼任常委)1级至2级警监少将、大校;
省(直辖市)公安厅副厅长2级至3级警监大校、上校;
地级市公安局局长、民警(含武警)支队长-3级警监至一级警督上校、中校;
地级市公安局副局长、民警(含武警)副支队长中校、少校;
县(区)公安局局长、民警(含武警)大队长少校、中校;
县(区)公安局副局长、民警(含武警)副大队长少校、上尉;
街道(乡、镇)公安派出所所长、民警(含武警)中队长上尉、中尉;
街道(乡、镇)公安派出所副所长、民警(含武警)副中队长中尉、少尉;
民警(含武警)小队长少尉;
民警警员(六年以上警龄)、民警(含武警)副小队长(司务长)上士、中士;
民警警员(三年以上警龄)、武警(消防警)班长中士、下士;
民警警员、武警(消防警)副班长下士、上等兵;(民警警员的最低警衔为下士)
武警(消防警)警员上等兵、列兵
2015警衔工资是否上调?
警察的待遇将全面提升,其中包含警衔工资上调,关于具体的文件在2月份就下发了。
中新网2月15日电 近日,《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已经中央审议通过,即将印发实施。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提出,贯彻落实人民警察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保障体系。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明确提出,根据人民警察的性质特点,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按照职位类别和职务序列,对人民警察实行分类管理。适应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求,建立健全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贯彻落实人民警察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保障体系。完善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制度,建立健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制度。依法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等等。
据悉,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共有七个方面的主要任务、100多项改革措施。
现行的警衔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各衔级的警衔津贴标准分别为:总警监313元、副总警监295元、一级警监277元、二级警监263元、三级警监249元、一级警督235元、二级警督223元、三级警督211元、一级警司199元、二级警司187元、三级警司175元、一级警员165元、二级警员155元。
同步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Q这次改革为什么提出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有哪些具体改革举措?
A这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决定的。一是任务重。当前,社会稳定进入风险期,公安机关任务繁重艰巨,公安民警“5+2”“白+黑”已成为工作常态。二是风险高。近些年全国平均每年四百多人牺牲、三四千人负伤,是和平时期牺牲奉献最大的一支队伍。三是压力大。长期超负荷工作,经常加班加点回不了家,不仅工作压力大、生活压力大,而且经常遇到不配合甚至暴力抗法,精神上的压力也较大。尤其是基层民警受机构规格和职数比例限制,人数多、职业少,职业发展空间受限。一些地方民警流失现象比较严重。
这次改革,明确提出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一是建立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制度,按照职位类别和职务序列实行分类管理,合理确定警官、警员、警务技术职务层次,科学设置职务职数比例,同步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二是健全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以适应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要求。三是完善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贯彻落实人民警察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保障体系,完善津补贴等相关政策,向基层一线、艰苦危险等重点岗位倾斜,建立健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制度等。此外,这次改革还提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推动出台相关管理办法。中央作出的这一重大改革决定,将极大地鼓舞队伍士气,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警察的积极性,激励全体民警更好地履行职责、服务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