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开区劳动保障局、宜阳新区社会事业局、明月山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各企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76号)精神,我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7月1日起执行。按照市政府要求,现将新最低工资标准明确如下,请各地各单位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
袁州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适用二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00元,非全日制用工调整为13.0元/小时;
樟树市、丰城市、高安市适用三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10元,非全日制用工调整为12.1元/小时;
万载县、上高县、宜丰县、靖安县、奉新县、铜鼓县适用四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060元,非全日制用工调整为10.6元/小时。
二、有关要求
1、凡市辖区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已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月工资不能低于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7月1日起未达新标准的应调增到新标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已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2、月最低工资不包括的部分: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3、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非全日制就业指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
4、各县(市、区)和三区要认真宣传和落实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加强新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故意压低劳动者工资的行为,确保新标准落到实处。
5、市直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下属国有企业执行新标准的宣传,督促落实到位,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