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最低工资收入标准定义及最低工资调整到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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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发布消息,湖北将从2015年9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调整情况怎样?调整适用的对象有哪些?我市历年来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多少……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昨日到市人社局进行了采访。

幅度

我市最低工资将分别上调205元、200元

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上调至14元和12.5元

我省将从2015年9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拟将现行的1300元、1020元、900元调整为1550元、1320元、1225元、1100元4档,平均增长21%。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4元、11元、9.5元拟调整为16元、15元、14元、12.5元。

其中,第一档适用区域为武汉市7个中心城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第二档适用区域为武汉市6个远城区,襄阳市、宜昌市中心城区。第三档适用区域为其他10个市(州)市区、3个直管市、全省县域经济发展综合指数居前22名的县(市、区)及部分经济发展较快的县(市、区)。第四档适用区域为神农架林区和其他县(市)。

我市属于第三档和第四档,将从2015年9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具体为:市直(含东宝区、掇刀区、漳河新区、荆门高新区)、京山县、钟祥市的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020元调至1225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元调至14元;沙洋县、屈家岭管理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900元调至110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5元调至12.5元。

对象 适用于我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根据要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补贴和伙食补贴;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不包括相关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频次 近年来一至两年调整一次

此次调整是1995年我省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我省第九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到我市,历年来最低工资标准是这样的:

意义 合理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建立健全最低工资制度并严格执行,是当地政府调节企业工资分配的一项重要措施。

作为一项基本的工资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它是个人尤其是初级劳动者物质生活资料的重要来源,同时还能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合理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推动我市社会整体工资水平的提高。

同时,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增加有效内需,启动并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延伸阅读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对最低工资概念作了进一步明确:“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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