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钟山区、盘县最低工资标准由1250元/月调整为1600元/月,增幅达28%;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3元调整为17元,增幅达30.76%。六枝特区、水城县最低工资标准将从1100元/月调整为1500元/月,增幅达36.36%;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2元调整为16元,增幅达33.33%。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我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