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病假工资规定,浙江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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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很多浙江小伙伴在找病假工资的规定?下面快车教育网就为大家奉上详细内容。

浙江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病假工资规定

一、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

本单位工作年限

实际工作年限

累计病假期间

3个月

5年以下

10年以下

6个月

6个月

5年以上

12个月

6个月

5年以下

10年以上

9个月

5-10年

15个月

12个月

10-15年

18个月

18个月

15-20年

24个月

24个月

20年以上

30个月

注:

1、企业职工因患病或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医疗期内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工病假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合同,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的;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4、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应增加医疗补助费,重病的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绝症的不低于100%。

二、病假工资(浙江省)

工龄

病假工资

名目

不满10

本人工资50%

病假6个月以内的,为病假工资

10-20年

本人工资60%

20-30年

本人工资70%

30年以上

本人工资80%

不满10

本人工资40%

病假6个月以上的,改发疾病救济金

10-20年

本人工资50%

20-30年

本人工资60%

30年以上

本人工资70%

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如病假工资与物价生活补贴之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疾病救济费与物价生活费之和低于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生活标准的,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

注:根据《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通知》(浙劳险〔1995〕231号)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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