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益性岗位待遇规定,山东省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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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照市人社局获悉,在2009年出台《日照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山东省关于公益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日照市政府日前修订出台了《日照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13号令)。

据了解,新《办法》拓展了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在原《办法》规定的基础上扩展到非营利性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岗位。具体包括在为老年人、孤儿、弃婴、流浪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紧急救援、精神慰藉和物质保障等服务岗位。今后,我市公益性岗位将重点向基层社区服务岗位倾斜,更加有利于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在社区就地就近托底安置就业。同时,扩大了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将《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全部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的范围,并对各类人员进行了释义。

新《办法》提高了公益性岗位薪酬及补贴标准。规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标准”,较原《办法》确定的“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有较大提升。根据本规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月工资标准可提高至1743元,高出全市最低工资标准293元。同时规定,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之和,按照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执行。我市已根据省有关规定已于11月1日起执行该补贴标准。目前,我市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每月2493元(年补贴2.99万元),其中社会保险补贴每月750元,岗位补贴每月1743元。补贴流程也进行了优化。

特殊困难人员的补贴时限有所延长。新《办法》规定,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上的人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根据本条规定,部分符合条件的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期限最长可达6年。

2010年至2015年,全市共开发公益性岗位1873个,安置就业困难人员180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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