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要求,全面落实公益性岗位促进就业政策,有力帮扶了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为实现全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的不断扩大,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影响了公益性岗位政策的有效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开发的,以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为主的城镇公共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岗位。公益性岗位的开发遵循“因事设岗、适度开发、按需定员”的原则。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就业困难人员数量,严格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要继续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二、突出公益性岗位援助重点。公益性岗位的援助对象以就业困难人员中的特困人员为重点。特困人员主要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以下人员: 1、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4555”人员(女性年满45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5周岁以上);2、登记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中的“4050” 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以下相同);3、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4050”人员;4、登记失业的残疾人;5、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部分城镇军队退役人员中的“4050”人员(部分城镇军队退役人员指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战退役士兵、复员士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6、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烈士家属中的“4050”人员;7、属于城乡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纯农户家庭(毕业生父母双方均为农村户籍且从事农畜牧业)的毕业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三、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
(一)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负责做好公益性岗位审核认定、补贴资金申请受理和政策落实监督检查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筹集、发放和监督。
(二)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按照公益性岗位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
1.各用人单位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可自主招聘,也可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招聘。
2.各用人单位要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3.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核管理,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建立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社会保险证明、考勤表、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内容的个人档案;要积极为公益性岗位人员提供岗位培训,以适应工作需要;要建立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专项台帐,主动接受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完善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期限应与补贴期限一致,除对从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享受政策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政策到期后要严格按照规定从岗位上退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做好政策到期人员退出公益性岗位的工作,对年龄偏大、就业困难、生活无来源的人员,按规定及时接续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对其中工作称职,表现优秀的,要提倡和鼓励用人单位继续聘用并负担其全部工资和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四)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公益性岗位年审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每年定期对本地公益性岗位开发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坚决杜绝违规进人、只领补贴不上岗、找人“顶岗”、到期不退出等问题,加大查处力度,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各地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四、切实加强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审核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监督和管理,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追回全部违规所得资金,取消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全省新招用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符合以前政策规定且正在享受公益性岗位政策的人员按规定享受到政策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