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益性岗位待遇规定,河南省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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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昨起实施。失业1年以上 “4555”人员有望再上岗。

找人顶替、非法取得公益性岗位资格的,将被取消资格并停发补贴

《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日起实施,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4555”人员、登记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中的“4050”人员等将有机会从事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找人顶替将被取消资格并停发补贴。

范围

援助对象需已办理失业登记

昨日,河南商报记者从我省人社厅获悉,《办法》的援助对象主要是符合《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及其中的特困人员。

特困人员主要包括: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4555”人员(女性满45周岁以上,男性满55周岁以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4050”人员;城镇参战退役士兵、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残疾退役军人、烈士家属中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中的“4050”人员;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城镇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高校毕业生。

岗位

劳动合同原则上不超过3年

《办法》规定,各地公益性岗位不超过当年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任务目标数的50%。

使用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应与就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的,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就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应与补贴期限一致,合同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享受政策人员,可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薪酬

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规定,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薪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用人单位或地方政府将为就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规定,若发现公益性岗位人员有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无正当理由不坚持正常工作、另找他人顶替、非法取得公益性岗位资格等行为,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若人社部门核查情况属实,将停发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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