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间及最新调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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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190元,自4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最低工资较之前标准2020元,增加170元,增幅为8.4%,比2015年的11%减少近2.6个百分点,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目前企业经济状况不尽如人意。

何为最低工资标准?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并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同时明确,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各地在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对劳动者个人的四金部分是否应纳入最低工资标准范畴上有不同的做法。其中,以北京、上海为例,最低工资是指扣除了个人四金部分的到手工资;而广州、深圳等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包含了个人四金部分,并非到手工资。

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下内容不包含:

1、不包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应缴部分,这两项费用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2、不包括伙食费、交通费、住房补贴;

3、不包括加班费;

4、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与最低工资调整有关的项目

1、企业支付最低工资的前提是员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即便员工处于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

2、如果员工有请事假、病假等情形也可以低于最低工资

3、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未完成劳动定额或者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无效。

4、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与单位之间非劳动关系,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支付。

5、劳务派遣工被退回无工作期间,派遣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6、病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7、1-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8、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9、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10、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11、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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