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标准,张家界事业单位退休工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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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计发等有关问题的通告

鉴于201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无法在初发布,相应的度缴费基数基准值(以下简称度基准值)暂不能确定,为方便参保单位和个人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影响退休和死亡待遇核定计发工作,经研究,现就度基准值公布前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核定计发相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度基准值发布前,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缴人员)按高档4525元/月、低档2715元/月预缴。

(二)参保单位的职工个人以其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并按13575元/月封顶、2715元/月保底(暂定基准值为4525元/月)为基数预缴;参保单位按该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基数预缴。

(三)按政策规定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个人暂缓缴。

(四)停保、转出或退休的,可以按预缴基数办理相关手续;属单位职工的,也可以以申报缴费工资后按暂定基准值保底封顶的基数办理相关手续。

(五)到龄办理退休的人员按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44元/月)预核并预发待遇,死亡人员按度全省月人平养老金(1820元/月)预核并预发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均不得延期办理。

二、度基准值发布后,及时进行缴费和待遇核定,并按以下规定处理相关问题:

(一)有预缴的个缴人员以度基准值计算其缴费指数,缴费基数可不再变动。如缴费指数小于0.6或1的,本人愿意,可在12月30日之前以度基准值补缴调增至0.6或1(不加收利息和滞纳金),逾期不再补缴调增。

(二)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此前的缴费,按度基准值并结合度缴费基数核定结果统一进行调整、结算。

(三)已按预缴基数缴费后停保、转出、退休的,缴费不再调整、结算。

(四)按政策规定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个人应及时缴费。

(五)度之前的欠费或断档,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清缴或补缴,其中,以4525元/月为基准值清缴或补缴的,以度基准值计算其缴费指数,缴费不再调整、结算。

(六)已预核和预发养老金或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的,按度基准值或2015年度全省月人平养老金统一重新核定,并补足或扣回与此前预发的差额。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金账户如有变动,应到相应经办机构申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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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入住养老机构遇意外可获保险赔偿

家中老人住进养老机构,如果不幸发生意外,或是机构工作人员有过失,导致老人受伤甚至身故,权益如何保障?

今年1月起,湖南将逐步在湖南近3000家养老机构中推行责任保险,被服务对象的残疾和身故责任、意外医疗责任等全部纳入保险。老人个人无需缴费,资金来源于财政补贴、福彩公益金资助、养老机构自筹资金等。湖南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今年1月起将逐步在湖南近3000家养老机构中推行,按照每床每年125元的保险费率投保,保险将在养老机构发生火灾等意外事故、被服务对象发生意外事故等方面进行赔付。

1月10日,从省民政厅了解到,由省民政厅、省保监局、省老龄办制定的《湖南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出台,湖南在养老机构的近20万老人将因此受益。

数读

1年

保险期限以整年为单位计算,度保险期限自1月1日零时起,至12月31日24时止。

保障对象

各类公办、社会办养老机构

此次湖南推行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保障对象为所有在湖南行政区域内的正式合法运营的各类公办、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敬老院、光荣院等养老服务机构),这些养老机构均可投保。

根据实施方案,湖南省高速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是经纪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为首席承保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等共七家财产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

保费谁出

财政、福彩公益金及机构自筹

在保费资金来源上,将实行省级财政补贴、市县级争取的本级财政补贴、市县级福彩公益金资助、养老机构自筹资金等多种方式解决。

湖南推行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明确了保险责任范围,包括火灾、爆炸、触电、建筑物倒塌等意外事故,接送过程中的交通事故以及养老机构及其护理人员的疏忽、过失行为;被服务对象外出参观、生产劳动、庆祝活动发生的意外事故等。

保障项目包括,被服务对象的残疾和身故责任、意外医疗责任、第三者责任、骨折或残疾用具费用、意外住院津贴、抢险救援费用、事故鉴定费用、法律服务费用全部纳入保险。这将有效缓解养老服务机构的经济赔偿压力。

截至目前,湖南共有敬老院、五保之家、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光荣院等共计2800多家,共有19.84万个床位。

意外住院、残疾用具费用均有赔偿标准

那么,保险金标准如何呢?根据实施方案,在保险期限内,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因在养老服务责任范围内导致残疾或身故,伤残赔偿保险金的赔偿限额为10万元每人乘以残疾程度对应比例;意外死亡/身故保险金的赔偿限额为10万元/人,同时伤残或身故赔偿又均以被保险人(养老机构)对受害人的赔偿金额为限。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约定医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服务对象在此期间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予报销。意外医疗费用限额为1万元/人。

导致残疾的,残疾者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所需费用(含更换所需费用),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承担给付残疾用具保险金责任,残疾用具保险金赔偿限额为1万元/人。

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导致服务对象骨折,服务对象选择住院治疗的,骨折治疗费用在意外医疗责任范围内给予报销。骨折治疗费用保险金赔偿限额为1万元/人。

遭受保险责任事故住院的,自服务对象住院之日起,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每人每次事故最高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累计最高180天。住院津贴为每人每天40元,每人累计赔偿限额为8000元。

因保险事故产生的紧急救援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万元。

保险期限内,养老服务机构因保险事故需支付的法律费用、事故鉴定费用、必要的紧急救援费用,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每次事故限额分别为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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