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退休工资如何计算,黑龙江退休工资计算方法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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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黑龙江退休金调整细则

养老金上调调整范围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单位、不对、院校等单位退休的退休人员。

养老金上调计算公式

个人养老金数额=老年养老金+劳动退休金+个人储老金

月老年养老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年龄补贴率×(个人年龄-65)+劳动补贴率×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月劳动退休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劳动退休金百分率×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月个人储老金=个人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0%÷(76-个人实际退休年龄)

养老金上调步骤

1.2015年9月底前,试点城市完成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核实,非试点城市2015年底前完成核实。

2.2015年10月1日,试点城市按2017年养老金调整方案调整养老金。

3.2017年1月1日,全国调整养老金。

养老金第十二年上调

有分析指出,如果养老金第十二年上调,将使超过8000万的退休人员受益,但客观上也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形成了不可小觑的压力。加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向前推进,部分地区滚存资金池枯竭,个别县市出现当期严重收不抵支的状况,地方财政面临来自社保支出的巨大压力,严重者“不吃不喝才够用财政资金弥补社保缺口”。

在省级统筹的背景下,地区间负担比的差异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地区间养老保险基金余缺的差异。人口年龄结构老化且劳动力流出的地区的负担比高,导致这些地区养老金存在缺口

黑龙江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7年1月1日起,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2015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56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2015年12月本人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的0.5%。

(三)倾斜调整:以下人员在上述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增加30元/月;1945年9月3日后参加工作的,每人增加20元/月。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每人增加15元/月。

3、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增加30元/月;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增加40元/月。

4、对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倾斜:一类地区每人增加5元/月,二类地区每人增加10元/月,三类地区每人增加15元/月。

5、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的,调整到平均水平。

三、资金渠道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工作要求

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网上调整。省社保局按文件规定标准和范围,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提出业务需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根据需求在网上进行操作。省社保局或市(地)社保经办机构对调整后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确认启动,并按规定予以发放。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直接关系到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敏感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视,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深入细致的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待工作顺利进行。

 

黑龙江基本养老保险计算方法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缴纳养老保险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上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项组成。

1、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2、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4、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予以封顶限制,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2004年7月1日至2004年底退休的给予高出部分的10%,2005年至2008年退休的每年按20%的比例逐年递增。2009年以后退休的不再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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