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哪些工资属于特殊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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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工资属于特殊工资

1、法定节日、公休假日的工资。全国法定节日为:新年一月一日,春节农历初一、初二、初三,劳动节五月一日,国庆纪念日十月一日,公休假日为职工的法定休息日。此间,工资照发。

2、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履行下列国家义务和社会义务时,工资照发:

①行使选举权时。

②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合作社召开的区以上的代表会议时。

③当选为人民法庭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及辩护人进行该项业务活动时。

④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时。

⑤不脱离生产的工会基层委员,因工会活动每月占用生产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的。⑥企业行政指定参加会议或群众性活动时。履行上述义务超过12个工作日的,按照本人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发工资,不足12个工作日的,按照本人前一个月的平均工资计发工资。

3、加班工资。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职工,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因生产和工作的需要,经企业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工作,谓之加班,在法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进行工作,谓之加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国家为限制企业单位随意组织职工加班加点,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在相当于职工标准工资总额1-2%的幅度内,核定企业发放加班工资的限额,实际发放加班工资中超过限额的部分,要用职工奖励基金支付,不得计入生产成本。

4、事假期间的工资。企业职工请事假,一般不发工资。因护理婴幼儿疾病的女职工、职工本人结婚、或者因直系亲属丧葬而请事假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给予有工资的事假,在规定的假期内,发给本人的标准工资。学徒工请事假经领导批准的,照发生活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加班加点不另发加班加点工资,一般请事假经批准的也不扣工资。企业中不实行加班加点工资的非直接生产人员,一般规定每季有两天的事假,工资照发。

5、探亲假期的工资。职工探亲是指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的亲属)和配偶。为了解决已婚两地分居职工和职工探视父母的问题,国家规定了时间不等的探亲假,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照发,并按规定由所在单位负担其全部或一部分往返路费。

6、学习期间的工资。职工在职临时脱产或半脱产到有关学校参加短期学习期间的工资照发,经过本单位领导同意,参加成人教育院校学习的或参加函授学习的,工资照发。经组织同意,出国学习期间,国内工资照发,并发给出国期间生活补助费。

7、病、伤、产假工资。企业职工的病、伤假工资待遇均按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请病假时,一般工资照发,只在超过六个月时才扣发一部分工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8、停工期间的待遇。职工因本身过失造成的生产停工,不发给工资,非因本身过失,按本人工资标准的一定百分比发给停工津贴。试制新产品、试用新机器、新工具、试行先进经验和合理化建议期间,非因本人过失而造成的停工,按本人标准工资全数发给。

9、职工调动工作的工资。原则上应是按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和工资制度执行,确因工作需要而改换职务(工种)的,应根据业务(技术)等级标准重新评定工资。

10、因私事出、离境的工资。干部、工人因私事出境、离境期间的工资待遇,根据1979年的规定,凡符合国家探亲假规定的,工资照发,请事假的按所在单位在国内请事假同等待遇,超过假期的,工资一律不发。

二、特殊人员的工资怎么支付

1、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羁押)、、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3、新就业复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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