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最低工资规定最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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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广东最低工资规定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广东省上次调整标准的时间为2013年5月1日,考虑到2年未调整,本次调整平均增幅为19%,仍保持以下四类标准。调整后,广东省最低工资水平总体居于全国前列。考虑到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本次调整设置了2个多月的缓冲期,便于企业调整生产经营成本预算。

第一类

广州市

标准为1895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3元/小时;

第二类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

标准为151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4元/小时,其中珠海在此标准的基础上上调到1650元/月、15.8元/小时;

第三类

汕头、惠州、江门、肇庆市

第三类标准为135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3元/小时;

第四类

韶关、河源、梅州等十一市

第四类标准121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元/小时。

3月1日起,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将上涨222元,变成2030元,为全省最高。“小时工”的最低时薪,也将增至18.5元。

什么是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最低工资标准,是企业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在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本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企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如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倍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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