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退休工资计算方法调整方案细则,宁夏退休工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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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宁夏退休工资计算方法调整方案细则,宁夏退休工资最低标准调整

7月3日,记者从宁夏人社厅获悉,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将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我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据介绍,此次调整的范围为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在调整办法和标准中,分为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其中,定额调整中,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挂钩调整中,一是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每满1年按2元调整(不满1年按1年计算,15年以下按15年计算);对因工伤残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因企业破产办理退休的5-6级工伤人员),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30年计算。二是与养老金水平挂钩。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以本人2017年12月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月养老金1500元以下(含1500元)的按30元调整;1500元以上的,在调整30元的基础上,养老金每增加100元(不满100元的按100元计算),再调整2.5元。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与同类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挂钩。

此外,还将对部分人群适当倾斜。一是高龄人员在定额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年满70周岁以上人员适当倾斜,即: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二是在定额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艰苦边远一类区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元,对艰苦边远三类区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三是企业军转干部低于3855元的调整到3855元。

记者了解到,自治区将确保7月底前将调增的养老金足额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2018年宁夏省退休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

宁人社发〔2018〕44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我区201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8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含按宁党发〔1984〕22号文件规定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领取待遇的人员、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待遇人员)。

二、调整时间

2018年1月1日起。

三、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按人均绝对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二)挂钩调整。一是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采取分段累加方式调整。缴费年限在15年以内的,每1年每月调整4元,不满15年的按15年计算;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不满1年按1年计算),前15年每年每月调整4元,自第16年起,每1年每月调整5元。对因工伤残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因企业破产办理退休的5-6级工伤人员),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30年计算。二是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养老金水平在1500元以下(含1500元)的按20元调整,1500元至2500元(含2500元)的按30元调整,2500元以上的,在30元的基础上,养老金每增加100元(不满100元的按100元计算),再调整1.5元。

(三)适当倾斜。一是调整后,养老金低于2873元的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到2873元。二是对艰苦边远三类地区(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和海原县)的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养老金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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