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退休工资计算方法调整方案细则,株洲市退休工资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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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退休工资最低标准调整

一、株洲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规定

1.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累计最低缴费满十五年

法定退休年龄

1.男职工退休年龄为年满6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女工人为50岁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经医疗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株洲养老保险领取材料

城乡居民申领材料

1.户口簿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参保人员退体,死亡待遇申领

株洲市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办事指南:

条件

领取养老金

提供资料

1.身份证

2.认证表

3.退休证等

办事程序

1.退休人员带身份证到原参保单位(已移交到社区的到社区)登记

2.灵活就业(含补缴补建)的退休人员,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或社区登记。

2.居住在市外的退休人员按要求填写《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寄回原参保单位(移交社区的寄到接收的社区)

注:未按规定进行认证的退休人员将被停发养老金;待补办认证手续后,恢复发放养老金

株洲市参保人员退休待遇核定办理指南:

条件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根据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核定其退休待遇。

提供资料

1、单位职工拟申请退休通知单

2、未进行关键信息审核的提供拟退休职工个人档案;已进行关键信息审核的提供已核对确认的拟退休职工关键信息确认数据导入比对表。

3、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表

4、拟退休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补建补缴人员提供《补建补缴申报审批表》。

6、自主选择养老金发放银行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办事程序

1、持公示后的《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表》和拟退休职工档案(或关键信息确认数据导入比对表)到待遇核定岗位(人力资源市场二楼大厅27号窗口)进行档案初审

2、持初审后的资料到退休审批岗位(人力资源市场二楼大厅28号窗口)复审

3、持复审后的资料到基金征缴岗位(人力资源市场二楼大厅39号窗口)审核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特殊工种退休、病退的需预留养老保险费)

4、持基金征缴岗位审核签字后的资料回到待遇核定岗位打印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并办理审核签章手续

5、持已办理审核手续的退休核定表到退休审批岗位(人力资源市场28号窗口)审批,并办理《退休证》

6、持存折及复印件到退管服务岗位(人力资源市场二大厅26号窗口)进行个人信息录入,并送待遇发放岗位(人力资源市场二楼大厅29号窗口)审核。

办结时限

即时办理。

株洲职工死亡后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金待遇:

条件

在职职工死亡后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提供资料

提供资料(以下资料需原件和二份复印件)

1、参保人身份证、户口本、火化证(或医院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开具的销户证明

2、参保人养老保险手册(无须复印)

3、死亡人员曾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原始凭证

4、合法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结婚证或离婚证等关系证明

5、合法继承人在工行、建行、农行或华融湘江银行开户的银行存折。

办理程序

继承人持以上资料并填写《在职参保人员异动增减花名册》(有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到人员异动及账户转移岗位(人力资源市场二楼大厅21-25号窗口)办理。

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特别提示

若有欠费,需清欠后方可办理。

株洲退休人员死亡待遇领取办理指南:

条件

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提供资料

领取丧葬补助金需提供:

1、离退休人员死亡火化证明(如属土葬的需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销户证明原件)

2、单位财务往来结算收据或参保人员家属的指定银行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领取救济费需提供:

1、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如属土葬的需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销户证明原件)

2、死亡退休人员档案(含退休审批表和履历表复印件)

3、供养直系亲属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供养直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

5、无固定收入证明

6、单位财务往来结算收据或以救济对象姓名开户的指定银行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办事程序

1、参保单位或个人到待遇发放窗口(人力资源市场二楼大厅42号窗口)领取并填写《株洲市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减表》(以下简称《增减表》)申报离退休人员死亡,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死亡证明、销户证明、火化证明等)。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离退休死亡人员打印《离退休(职)人员丧葬费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2、持《审核表》到稽核岗位(人力资源市场二楼大厅20号窗口)审核

3、参保单位开具往来结算收据给稽核岗位工作人员

4、财务结算岗位拨付有关待遇

5、申领救济费的人员持《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申报表》及各项必备资料到发放科(人力资源市场4楼406室)初审,合格后到稽核科(人力资源市场4楼407室)复核,经处领导审批后于次月25日左右发放到位。

办结时限

丧葬补助金:单位开财务往来结算收据后的下一周内

救济费:单位完成申领手续后次月25日左右。

特别提示

1.收款收据需背面书写开户银行、开户名、开户账号

2.申领救济费人员需由救济对象到指定银行开具银行存折。

三、株洲养老保险领取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3、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四、株洲养老保险领取额度

至制度实施时的人员,按年缴费后,自年满60岁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支付终身。

月养老金计算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6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五、株洲养老保险领取年龄

改革前:

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其中1998年7月后参保的农村户籍合同制女工人要年满55周岁。

改革后:

1、从2015年开始,1965年出生的女性职工和居民应当推迟1年领取养老金,1966年出生的推迟2年,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女性65岁领取养老金。

2、从2020年开始,1960年出生的男性职工和居民推迟6个月领取养老金,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男性职工和居民65岁领取养老金。

我国延迟退休方案尚未正式推出,我市正常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目前仍按原制度执行,详情如下:

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其中1998年7月后参保的农村户籍合同制女工人要年满55周岁。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满8年,井下、高低温工种满9年,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满10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政策性提前退休:国家和省有特别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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