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退休工资计算方法调整方案细则,宿迁市退休工资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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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退休工资最低标准调整

为了让广大退休人员充分享受国家经济高速发展的成果,进一步提高退休人员晚年的生活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文件精神,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将第二次和企业退休人员同步调整退休养老金。

文件要求,本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对象为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6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从2017年元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调整办法为:1、普遍调整。一是每人每月增加38元。二是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5年及15年以下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7元;15年以上至25年(含25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7元;缴费年限25年以上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9元。按缴费年限月增加不足25.5元的,按25.5元计算。三是按本人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的2%增加。2、适当倾斜。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5元(15元)、35元(25元)、45元(35元)。

目前,人社部门正在按照文件精神组织落实,一方面安排专人加班加点整理退休人员基本数据、测算调整待遇标准,另一方面积极与财政、银行等相关部门联系,一旦待遇调整到位,立即组织协调资金以最快的速度发放到每位退休人员手中。

办理条件

企业职工

统筹范围内转移:在同一统筹区的流动就业人员

跨统筹范围转移: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已退休人员除外),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户籍非转入地的40/50人员(年满40周岁的女性和年满50周岁的男性)不作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原参保地,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账户

农村居民: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在人员,在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其农业户籍跨县(市、区、旗)迁移的参保人员。

办理材料

企业职工

统筹范围内转移:

1、原参保单位办理人员停保手续,填写《社会保险人员(增加/减少)花名册》,减少原因属于开除、除名、辞职、辞退、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材料;如果减少原因属于退休、死亡、出国定居等,提供相关材料;属于自动离职的,用人单位提供减员情况说明并附减少明细;

2、新参保单位申报《社会保险人员(增加/减少)花名册》。

跨统筹范围转移: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农村居民: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规定材料。

办理流程

企业职工

统筹范围内转移:申请人持上述办理材料到转出地和转入地社保局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跨统筹范围转移:

1、转移前,如果有欠费或有中断缴纳的,原则上需补齐后再转。如本人不愿续保或自愿放弃欠费期间年限的,办理相关手续(填写《放弃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欠费承诺书》)后可办理转移,转入地接收后对转入前原参保地的中断年限不再办理补缴

2、市区间转移时,由转入地根据新参保单位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先开具《接收函》,至原参保地进行转移,随单位参保手续一同办理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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