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赣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8972元,比上年增加3866元,比上年增长5.9%。
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行 业 | 年平均工资 |
总计 | 68972 |
(一)农、林、牧、渔业 | 48598 |
(二)采矿业 | 62310 |
(三)制造业 | 55888 |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83190 |
(五)建筑业 | 48550 |
(六)批发和零售业 | 61202 |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71826 |
(八)住宿和餐饮业 | 41217 |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08251 |
(十)金融业 | 91735 |
(十一)房地产业 | 62142 |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68007 |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87436 |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32165 |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66157 |
(十六)教育 | 69195 |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 | 90262 |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55955 |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77474 |
附注:
1、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指在各类法人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以及房费、水电费等个人应缴纳部分。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2、统计范围
城镇地区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等单位。工资统计是统计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对城镇非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4、行业分类标准
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