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和谐稳定。26日从黄石市人社局获悉,该局出台多项疫情防控期间人社政策。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黄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同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对参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中感染相关疾病的医护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视同工伤,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落实其工伤保险待遇。对申请时间、具体工作岗位,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