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病假工资规定文件,湘潭市职工病假的工资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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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职工不舒服生病了,请假在家休息。那么,职工病假工资标准是多少?病假工资是指职工因疾病或伤残而缺勤的期间可以获得的报酬。在请病假期间,由于员工不上班,因此其工资并非按实计发,单位给予员工的工资要按照一定的标准支付。小编在下文为大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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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病假工资标准为:

一、最新职工病假工资标准

《劳动法》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 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小编在上文为大家介绍了最新的职工病假工资标准的相关内容。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工龄来计发: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等。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工龄来计发: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等等。如果职工开假证明来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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