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印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
省人社厅等七部门近日印发《甘肃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强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办法》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按照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也可开立工资保证金保函。
《办法》规定,施工合同额3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2%的比例存储,单个工程工资保证金存储上限最高为1500万元。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2个(含)以上在建工程,每增加1个工程,新增加工程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在原存储比例基础上下浮25%,但存储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
《办法》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后,承建工程连续2年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且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为50%;连续3年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且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100%;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增加后不受存储金额上限限制。
《办法》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在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同时,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支付。
(一)、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查看更多
(二)、2020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实施是为了解决企业拖欠民工工资问题,那么最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是怎么样的呢?小编为大家介绍,欢迎查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查看更多
(三)、2020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新政策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概念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四种情况下可支取保证金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查证属实后可以支取保证金: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查看更多
(四)、2020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查看更多
(五)、广州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预防化解我省劳资纠纷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查看更多
(六)、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预防化解我省劳资纠纷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查看更多
(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由于各个城市不一,此处以天津市为例: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一、保证金初始收取(一)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建立施工队伍管理站(后简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简称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安排专人或部门负责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市施管站建立保证金管理网络系统(www.tjsjz.com)(后简称系统)实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保...查看更多
《办法》强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甘肃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对工资保证金存储、使用和返还等程序进行线上管理、监控预警。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