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关于乡村医生热点提案,两会乡村医生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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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会关于乡村医生热点提案,两会乡村医生解读

7日,在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农工党中央建议应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基层卫生网底。

提案认为,乡村医生作为农村居民健康的守护人,直接承担着居民健康档案建立、健康教育、规划免疫、传染病报告、妇幼保健、慢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是落实新医改任务、维护农民健康的不可替代的基本依靠力量。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和政策支持力度,农村卫生服务条件逐步改善,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持续加强,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基层群众看病就医更加方便。尽管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新医改的要求相比,仍有许多困难和问题:

一是村卫生室产权性质难以界定。由于举办主体不明确,筹资渠道多元化,一些地方村卫生室仅仅是在原有基础上的简单改造,基础设施条件仍然比较简陋;一些地方村卫生室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乡村医生自筹,承建的乡村医生退出后,部分已建成的村卫生室变更用途或成为私有住房,导致其他乡村医生又回到居家行医的状态。以河南为例,据调查,河南省村卫生室中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23990所,占42.12%,属于个人所有的32965所,占57.88%。

二是乡村医生队伍后继乏人。由于乡村医生的半农半医身份,待遇保障水平低,养老保障机制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没有建立,加上对新进入村卫生室人员要求标准较高等原因,乡村医生岗位的吸引力逐渐减弱,部分地区年轻乡村医生开始出现外流、转行等现象,村卫生室人员老龄化严重。以河南为例,全省50岁以上注册乡村医生67666人,占乡村医生总数的47%,其中60岁以上43306人,占乡村医生总数的30.08%,乡村医生后继乏人的问题日益凸显,部分地区甚至出现无人执业的空白村现象。

三是乡村医生整体素质偏低。以河南为例,目前,全省注册在岗乡村医生学历层次以中专学历为主,占乡村医生总数的60.71%,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仅占4.02%,乡村医生中执业(助理)医师仅占7.39%,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所承担的任务要求不相适应。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保证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网底不破,农工党中央建议国家在准入机制、管理体制、保障机制、产权界定等方面加以完善:

一是建立“农村基层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制度。针对新进入村卫生室人员必须具有(助理)执业医师资格等问题,在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同时,建议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农村基层全科”类别,启动农村基层全科(助理)执业医师考试工作,加快乡村医生向执业医师过渡,实现与执业医师管理的有效衔接。同时,持续加强乡村医生培训,提高培训补助标准,切实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水平。

二是逐步推行乡村卫生人员一体化管理。在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过程中,把村卫生室作为乡镇卫生院的派出机构,把通过“乡村全科”(助理)执业医师考试资格考试的乡村医生作为乡镇卫生院的派出人员,纳入乡镇卫生院人员统一管理,转变乡村医生的身份,逐步结束农民给农民看病的历史。在具体管理办法上,一方面,可以采取不占编制的办法择优聘用,保证其工资水平与当地乡镇卫生院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另一方面,在编制不满的乡镇卫生院可将其直接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管理,使其获得国家事业单位职工身份,由国家保证其获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是提高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水平。让乡村医生享有一定水平的养老保障,对于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意义重大。河南、安徽等省虽然初步解决了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但补助标准过低,难以维持日常生活;另一方面,广大在岗乡村医生虽然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因标准过低或无力缴费,部分乡村医生放弃参加较高标准的养老保险。建议总结江苏、浙江等地经验,由政府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保经费,帮助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解除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

四是加大对村卫生室的投入力度。进一步明确政府对村卫生室建设的主体责任,按照政府举办、集体所有、乡村医生无偿使用的原则,中央和地方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加大对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医疗设备的投入力度,确保一次投资建设、长期发挥作用,明确村卫生室产权归公,确保村医有固定的防病治病阵地,防止重复建设和国有(集体)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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