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超编制超职数情况自查报告【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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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编制调研评估工作是强化部门履职、实现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工作机制。下面是思而学教育网小编整理的2017机构超编制超职数情况自查报告,欢迎大家阅读!

【2017机构超编制超职数情况自查报告1】

5月中旬,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社厅联合检查组对我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超职数配备干部情况等四项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发现我县在工作中存在六个方面的问题,对这些问题,县委和组织人社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分析研究,逐条制定了整改措施、责任主体、整改时限等进行了整改落实。现将整改情况上报如下:

一、需要整改的问题

1、新提任干部考察文书档案中缺少民主推荐汇总表,档案装订不规范,部分卷宗没有首页说明,前后顺序较乱,不便于查询。

2、部分事业单位新提任干部未办理公务员过渡审批手续。

3、县内事业单位调动审批程序不规范,没有履行集体研究的决策程序,且存在超编进人现象。

4、部分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审批表缺少人事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和盖章。

5、超职数配备干部自查工作不细致,对寺院管理专项编制在自查报表中出现漏报现象。

6、超职数配备干部自查工作档案整理缺项,没有归档整理2017年以后编制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

二、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

(一)制作民主推荐汇总表,由专人负责对全部考察文书档案中的民主推荐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并补充首页说明,确保干部任免文书档案的系统、客观、全面。实行考察文书档案考察组长负责制,要求考察组长对民主推荐汇总表、考察材料、考察综合汇报材料及考察中的其他材料核实签字,对于各类考察材料内容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组织部门责令补充完善后予以接受。

整改情况:已将民主推荐汇总表装入干部考察文书档案。关于档案装订顺序,待跟上级组织部门衔接后再作调整。

(二)统计从事业单位提任的干部,制作事业单位提任干部名册,组织填写《青海省国家公务员、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调任、转任审批表》,一份装入本人档案,一份组织部门备案。

整改情况:我县从事业单位提任的干部共有53人,目前均已填写《调任、转任审批表》,并装入个人档案。

(三)成立同仁县人事调配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同仁县干部人事调配工作暂行办法》,所有调动人员必须向人事调配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调动申请报告、《青海省国家公务员、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调任、转任审批表》和《编制审核单》,经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方能调动。同时做好调动过程中的资料收集归档,进一步严肃人员调动工作纪律,规范工作人员调动程序。

整改情况:已完成。

(四)对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审批表进行检查,对缺少人事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和盖章的进行补充。

整改情况:已完成。

(五)乡镇的报表中漏报了寺院管理专项编制,下一步将报表重新发给各乡镇,督促他们加入寺院管理专项编制后上报组织部。

整改情况:已完成。

(六)整理2017年以后编制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装订规范后及时归档。

整改情况:已完成

【2017机构超编制超职数情况自查报告2】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积极配合推进我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根据中编办[2012]2号关于深入开展地方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办组成专项调研组,通过查阅资料,下单位调查摸底,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我县机构和人员编制有关工作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机构和人员编制现状

(一)党政群机构设置情况。全县县直党政群机关共62个,其中县委工作机构8个,县委部门管理机构3个,(即610办、信访局、

老干局);人大工作机构7个;政府工作部门25个,不占限额机构1个(即文广新局);政协工作机构5个,群众团体办事机构11个;法院1个、检察机关1个。

(二)全县行政编制数1655名(含政法),其中县直机构行政编制603名(含待分配13名)、政法机关专项编制603名,乡镇行政编制449名。此外,机关使用事业编制共227名,主要单位有(县委办、县纪委、县政府办)。

(三)全县事业编制总量为12915名,其中全额拨款事业编制8752名,差额拨款事业编制2640名;经费自理事业编制1523名。

(四)全县财政供养人员共8983人,其中使用行政编制人员1712人、全额事业拨款编制人员7271人、差额拨款事业编制人员1929人。此外,机关后勤实有84人。

(五)乡镇机构编制人员情况。全县乡镇机关共有正科级机构21个(镇14个,乡7个),共核定行政编制449名,实有445人,空编4名。全县乡镇公益性事业单位130个,共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670名,实有全额人员582人,余编88名,另有灵活就业人员465人。

二、机构编制管理中存在主要问题

(一)人员编制结构不平衡。从我县人员、编制总体情况分析,我县行政编制超编,事业编制存在余编,人员编制结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

1、行政编制总量超编人员少,结构性超编人员相对大。全县共有行政编制1655名,现有工作人员1711人,总量超编56人。但结构性超编的党政机关(含乡镇)还有39个,共超编159人,其中超编人员多达8至10人的有人社局、民政局、环保局、国土局、商务局、物价局、湘阴渡镇等机关。

2、事业编制总量余编数大,少量超编情况在一些事业单位依存。全县共有事业编制12915名,现有工作人员10535人,总量余编2380名,但还有17个事业单位存在着少量的超编人员。如农开办、烤烟办、旅游侨务局、房产局等单位。

(二)部分机关事业单位混岗现象突出。主要是县直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人员进入其机关工作,主要集中在教育、卫生、计生、农林水、国土等部门。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机关行政编制不足,部分单位只能从所属事业单位中安排人员到机关岗位,有的甚至担任机关中层干部;二是机关人员结构不合理,现有人员难以满足岗位工作需要。

(三)临时聘用人员大量存在。现全县编外聘请人员共650人,其中卫生医务人员357名、公安协警228名、机关事务人员65名(财政29人,城管36人)。现阶段,对临时人员聘用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而机关人员聘用和管理权限不在编制部门,对临时人员清理及规范管理,机构编制部门心有余而力不足,给编制管理带来冲击。

三、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建立健全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综合约束机制,推进机构设置、编制使用和人员进出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机构编制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当前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

1.规范机构设置。按照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政策规定,除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明文规定外,一律不再增设行政机构,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设立机构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因工作需要成立的各类领导小组或临时机构,不设置常设办事机构,不定机构规格,不核定人员编制,职能由相关部门承担,任务完成后即自行撤销。要进一步理顺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积极推进政企、政资、政事、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行政机构不得加挂事业单位的牌子,也不得与事业单位合署办公,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职能。

2.规范编制使用。要规范使用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事业编制和后勤事业编制。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全额、差额事业编制也要界定明确。党政机构不准使用事业编制,原核定的事业编制要逐步核销。人员和编制要一一对应,机关公务员占用行政编制,机关工勤人员占用后勤事业编制,事业人员占用事业编制,原机关事业人员要逐步分流到事业单位。要科学、合理地核定各类编制,严格执行编制结构管理制度,在核定编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定人员结构比例。各类编制不得混用、挤占和挪用,不得自行核定其他类别的编制,不得从自收自支和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向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调整编制,不再审批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要严格按照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湘政(2007)27号)规定的标准核定

3.规范审批程序。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凡涉及职责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以及经费渠道变更等事项,由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提交议题单位应提前征得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各级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做出具体规定;起草领导讲话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事先征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利用项目、资金、考核、评比、达标等理由干预下级部门机构编制,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业务部门下发文件或召开会议擅自对机构编制事项作出的规定,一律无效。

(二)健全完善配合约束机制,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增长

1.坚持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编制预审制度。有关部门在制定招考(聘用)、政策性人员安置计划时,应事先征求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凡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必须先申请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编制、职数、岗位情况。要严把人员“入口”,防止新增超编人员。已经超编的单位,人员“只出不进”;满编的单位,人员“先出后进”,不得突破现有编制数额;空编的单位,编制有计划按需使用。要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干部,不得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在不突破本单位编制限额、职数限额的基础上,注重人员结构比例,防止结构性超编。单位无空余编制,确因工作需要补充人员的,原则上可视编制使用和当年退休人数情况先补充人员,但新进人员必须待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再起薪。

2.全面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都要建立并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并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管理。机构编制管理证是机关事业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法人登记、编制使用、人员补充、工资核定、社会保险、经费核拨等事项的凭证和依据,对机关事业单位无机构编制管理证和编制使用单补充的人员,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入编注册,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办理人员考录(聘用)、调配、审批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手续,财政部门不予安排人员经费,人员一律退回的政策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无领导职数使用单任用的领导干部,要严格落实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财政部门不予安排有关经费的规定。纪检机关和组织、编制、监察、财政、人社部门要采取日常审查、定期检查、集中抽查等方式,加强对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3.积极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加大对以《机构编制管理证》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为载体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推行力度,确保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实有人员控制在编制员额和人员结构比例规定的范围之内。各机关事业单位要按职能定编定岗到人,不得混编、混岗。凡调配、交流的干部,必须按规定时限办理人事关系和工资转移手续。已调离原单位的人员,应占调入单位的编制。要切实做好对机构编制人员变化情况的变更登记,进人和减员要及时办理入编和出编手续,保证各项实名信息全面、真实、及时。组织、编制、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人员编制信息定期核对制度,确保编制、实有人员及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财政供养人员等信息相一致。要积极消化超编人员,自然减员和其他空出的编制应首先用于消化超编人员。严禁“吃空饷”人员,严禁擅自聘请临时工或长期借用下属及其它单位人员,已聘请临时工或借用人员一律清退。要畅通人员“出口”,严格执行到龄即退政策。要加大干部职工考核力度和考核结果运用,认真落实辞职、辞退等制度。

(三)严肃纪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和人员调配管理工作的各项法规政策规定。各相关部门要把执行机构编制和人员调配政策情况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终考核内容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内容,建立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行政问责制。各级组织、编制、人事干部,都要讲党性,讲原则,讲纪律,严格按照人事、编制和人员调配管理的规定,依法依规办事,切实履行职责,严禁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机构编制部门要与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增强工作合力。要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认真贯彻落实中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建立健全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举报受理制度,加强机构编制监督举报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违规违纪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对超限额设置机构、擅自变更机构性质、擅自变更机构职责,违反规定增加编制,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人员以及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上级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违纪行为负有责任的共产党员,要按照中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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