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拒服兵役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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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从杭州市萧山区获悉,当地“95后”青年孔某因受不了训练苦、管理严等,拒绝履行兵役义务,日前被部队退回原籍。

据介绍,孔某是萧山人,原在某高校就读。今年,他主动递交入伍申请书,参加应征体检,经征兵政治考核后,9月被送往解放军39军某机步旅新兵营参加新兵教育训练。9月底,萧山区征兵办人员回访新兵时,孔某表示能适应部队生活,积极要求在部队锻炼成才。

但从10月2日开始,孔某因部队管理严,怕苦怕累严重,多次写申请报告要求回家,拒绝履行兵役义务。其间,连队、部队机关和区人武部门、家长多次找其做工作,均没有效果。12月8日,部队对其作出退回原籍处理。

依据《兵役法》、《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和萧山区相关规定,孔某将被处以5万元罚款,并取消其大学复学资格。此外,2年内不得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录用、录取,不得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专业技术证书,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等。

【法律链接】拒服兵役处罚规定

根据兵役法的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军队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根据兵役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6月30日以前,按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应征公民应按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66条规定,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1.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

2.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

3.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第67条规定,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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