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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教育局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特殊教育、民办教育和少数民族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主管全市教师工作, 指导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组织进行教育督导与评估。

(三)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编报市级教育经费的年度预算建议方案,监测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参与全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管理直属单位的教育经费、基建投资和教育系统的专项经费,协调管理国内外对我市教育的贷款、援款等,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学生资助工作;对区县教育经费使用、校产管理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协调实施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四)参与拟定教育系统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师范类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招考录用和就业指导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编制内教职工调配工作。

(五)统筹规划和协调全市学校布局规划、校舍建设、电化教育和教学仪器设备、实训基地建设、校企合作、图书资料的配备与管理、实验室建设及后勤管理服务工作。

(六)归口管理全市各类学历教育及其招生考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高等、中等教育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高中段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

(七)组织、指导教育科研、教学研究和教育学术团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广教育科研成果。

(八)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工作;指导全市学校体育、卫生健康、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人口教育工作。

(九)负责对外及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归口管理全市教育系统出国留学和接受外国留学生;负责有关国际教育展览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中等及以下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负责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指导局属单位党的组织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发展和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稳定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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