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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 省 教 育 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工作的
通 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厅直属普通高中学校: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颁布实施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转学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以条件明确、手续完备、程序正当、权责清晰为原则,在符合中招招生录取政策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学生转学制度,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1.学生应当依据报考志愿和中招录取结果,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户口迁移、父母(监护人)工作变动以及符合学籍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可申请转学。
2.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转出省外的除外);
(2)进入毕业年级的;
(3)国际班转入普通班的;
(4)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省辖市市区或同一县(市)的;
(5)应予退学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3.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就读要求且学校有接收能力的,经学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校长签署接收函。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除学校留存外,应同时扫描上传至河南省普通高中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按规定程序逐级核准。
二、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普通高中学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和公开机制。普通高中学校对转学的政策、程序、结果进行公开;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等载体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严禁违规转学行为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规范转学工作,严禁以转学为幌子、变相违反中招规定乱挖生源,严禁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提前入校就读,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要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对转学中的违规行为零容忍,严肃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应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
四、关于遗留问题的处理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及时为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各学校接收的不符合转学条件、仍然在本校就读的学生,应从不影响学生学业、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分类给予妥善处理。
1、属于2013级的,应允许学生自愿选择在现就读学校继续学习或回学籍所在学校学习,但学生必须回学籍所在地参加高考报名(户籍所在地与现就读学校所在地一致的除外),现就读学校、学籍所在学校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应为学生提供方便,不得设置任何障碍。学生高中学习期间的学分认定、综合素质评价等学籍档案材料,由现就读学校在高考前一个月内及时转交学籍所在学校,学籍所在学校应按时为学生完善学籍档案。
2、属于2014级、2015级的,也应允许学生自愿选择在现就读学校继续学习或回学籍所在学校学习,但学生必须回学籍所在地参加学业水平报名考试。进入高三年级后的学习及高考报名、学籍档案材料移交、学籍档案完善等,按前款规定执行。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普通高中学校要结合本地区、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转学的实施细则。
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属地内各普通高中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