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位于京南大兴新区,是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是首批获准实施"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的高校,是首批"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CDIO工程教育改革试点高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资格高校、CDIO国际组织正式成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官网,欢迎参考!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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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章程
序 言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前身是1978年创建的北京石油化工专科学校和北京化工学院第二分院。1985年,学校划归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管理;1992年,在北京石油化工专科学校基础上建立了北京石油化工学院;2000年,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划归北京市人民政府管理。
学校发扬“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勤奋实干、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循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以追求真理、培育人才、研究学术、传承文明、服务社会为己任,立足北京、面向全国,服务能源产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强化“崇尚实践、知行并重”的实践育人特色,努力将学校建成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高水平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高质量社会服务、先进文化引领的重要基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以下简称学校);英文全称为Beijing Institute of Petrochemical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BIPT。
第三条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北京市大兴区清源北路19号。学校设有清源校区、康庄校区和燕山校区。
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网址是http://www.bipt.edu.cn。
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是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
第六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办学,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七条举办者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指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和发展规划,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
第八条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政策支持,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和事业的健康发展,支持学校多渠道依法筹措办学经费并自主管理使用。
第九条学校坚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职能,建设特色鲜明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十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致力于培养诚实守信、勤奋实干、学习和实践能力强、职业素养优良、具有广阔视野、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十一条学校校训:宁静致远,务本维新。
第十二条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兼有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等形式。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实施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依靠师生员工办学。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二)制定并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活动;
(三)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有关规定,确定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自主制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依法颁发学业证书,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六)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举办者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自主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职务职级、制定薪酬体系、决定收入分配;
(七)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工和学生,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
(二)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五)建立和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管理;
(六)依法公开学校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依照法定程序报举办者同意,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防范和抵御校园传教渗透。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党委自身建设以及对学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条中国共产党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党委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校设副校长和校长助理等职位,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和学术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六)聘任、解聘教职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尊重和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权,保障其决议的执行;
(八)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遇有紧急情况,决定实施法律许可的校园安全应急措施;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依据其议事规则,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对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集体讨论、校长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授权的其他校领导主持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常委、校长助理,学校办公室、监察部门负责人作为固定列席人员参加会议;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根据会议内容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校长审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依法成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组织,积极构建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既相对独立,又相互支撑的有机协调运行机制。
学术委员会及其他学术组织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学校师生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学院(系)等教学科研机构或校长提名,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应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四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可按照学科建设、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可在学院(系)等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学术专门委员会、分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章程和授权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咨询、评议和决策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及其章程开展工作,负责学位(含名誉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核,学位争议的裁定等有关学位事务。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组成,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校长聘任,任期一般为二至三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按学科或跨学科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权和指导分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工作的咨询机构,依照其章程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学科专业领域内的专家和学生代表组成。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
第二十七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二级工会为单位由全体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工会提交审议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其组织原则和议事规则开展工作,形成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并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校各教学单位学生依法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低于在校生人数的1%。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依其组织原则和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学生会、研究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学校党委对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条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相关专项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对学校重要事项、重大决策提出建议,协同开展工作,并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教学科研机构是指学校直属的学院(系、部、中心)(以下简称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和实验室等,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设置和调整。
第三十三条教学科研机构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国际交流和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进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按照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规范有序地赋予教学科研机构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三十五条院长(系主任)是学院(系)的行政负责人,受学校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系)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支持和保障学术分委员会工作,代表学院(系)处理各项行政事务。
院长(系主任)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院(系)党组织负责本单位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等,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党政联席会是学院(系)的决策机构,由院长(系主任)、党组织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相关人员组成。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研究确定其他参加或列席人员。
党政联席会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学院(系)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对学院(系)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学术事宜进行评议、审定,对学院(系)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建议并提供咨询。学术分委员会的职责、组成人员由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三十九条学校在学院(系)建立和完善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参与学院(系)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学校根据教学科研机构的性质、任务和权责情况,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第四十一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可与国内外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依法设置、调整内部党政职能机构和直属机构等,各组织机构依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设立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十四条由学校举办、投资或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六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教师应由热爱教育事业、师德优良、善于教书育人、具有相应学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应由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职业素养、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的人员担任。
第四十七条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对聘任、待遇、奖惩等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守法爱国,规范言行;
(二) 爱岗敬业,努力提高思想觉悟、文化修养和工作能力;
(三) 尽职尽责,遵守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
(四)育人为本,尊重和爱护每个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服务;
(五)为人师表,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学术自由,恪守学术规范;
(六)爱校荣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和合法权益;
(七)承担校外兼职工作须以完成本职工作岗位任务为前提,并须向学校及所在部门报告;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度。
(一)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度;
(三)对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学校建立教职工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流动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贡献突出、业绩优秀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不履行义务和聘约要求、违规违纪的教职工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或者解聘。
第五十二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不断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五十三条学校依法维护和保障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职业发展和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五十四条学校依法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五十五条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学校落实国家关于离退休人员的政策措施,关心和改善离退休教职工生活,充分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十七条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采取多种用人方式,相关人员可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章 学 生
第五十八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教育的受教育者,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以及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九条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和公共设施;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按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辩,按规定程序向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获得学业指导、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七)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自觉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二)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学术道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和合法权益;
(四) 按照学校的组织安排,参加教育教学方案规定的活动,努力学习,勤于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公共设施;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学校依法制定学生管理制度,以育人为本,公平公正地开展学生管理、培养、奖惩及学位授予等工作。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六十二条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校发展建设的各项活动;支持和保障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等学生自治组织依法制定章程并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会和研究生会可根据学校规定,推选学生代表出席或者列席与其学业、生活、奖惩有关的学校会议。
第六十三条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学校授权学校团委予以受理和审查。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六十四条成人高等教育、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或另行约定。
第六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六十五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依法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六十六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重大资金使用与重大投资决策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安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经济秩序;完善财务公开制度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预防财务风险。
第六十七条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依法对学校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六十八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制度。学校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通过成本分担、绩效评价等方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所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九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提高经费与资产的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条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自然与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科学配置设施设备,建设有利于促进教学科研活动、便利师生工作和生活的人文校园、智慧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
第七十一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社会服务和外部关系
第七十二条学校实行开放办学,主动融入社会,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三条学校积极服务国家和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强与各级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的交流合作,推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的开展。
第七十四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化办学,加强与国外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提高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七十五条学校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加强社会合作、争取办学资源、扩大决策民主、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学校发展改革的咨询协调机构,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学校理事会由政府、学校、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
第七十六条学校校友包括曾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各类学生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经学校认定、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社会人士。
校友是学校声誉的重要代表,是推动学校发展的重要力量。校友应当珍惜学校声誉,关心学校发展,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
第七十七条学校校友会是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发挥校友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凝聚校友力量,关心和支持校友的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及时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八条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合作,募集资金,接受校友和社会各界的友好捐赠,推动学校事业的发展。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九条学校校徽为双圆套形,外环以学校中英文校名环绕,内环中心图形是学校英文名称首字母“BIPT”的变形组合,图形下方有建校年份“1978”字样。
第八十条学校徽章为题有中文标准字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一条学校校旗为标准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校徽和中英文标准字校名。
第八十二条学校校庆日暨校友返校日为每年10月最后一个星期六。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八十四条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发生变化的,依据法定程序修订学校章程。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进行制定和修改,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六条学校办公室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本章程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