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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院为国务院批准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单位。从2008年秋季入学的学生开始,我院各本科专业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务网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务管理系统http://cuc.fjnu.edu.cn/jw/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授予学位的权力机构,负责审查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政治表现等有关材料,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的决定,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 各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本系毕业生的学业成绩、政治表现等有关材料,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五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文明礼貌、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爱护公物、热爱劳动,具有良好的品德。

2.勤奋好学,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以及相关知识,在弹性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学院规定要求,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3.努力锻炼身体,公共体育课考核及格,且达到国家颁布的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要求者;

2.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3.在学期间,因考试作弊及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第七条 因各种原因已作结业处理,后准予毕业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解除后,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部教学管理部门初审,报学院教务部审查,提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受第六条第3款的限制:

1.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有重大发明创造、参与重大项目、参加大学生挑战杯等大赛并获得政府部门省、部级及以上级别表彰奖励者或全国性一级行业协会(学会)奖励者;

2.有突出表现,受院长嘉奖令或院级及以上级别表彰者(院校级别认定范围:团干标兵、团员标兵,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

3.通过努力学习,获得学院专业三等及以上奖学金者;

4.在校期间或修业年限内,对本专业有所研究认识,并在学报发表两篇论文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成果者。

第九条 我院与外校联合办学并由我院颁发毕业证书的学生,申请由我院代授学士学位的其他学生,除上述要求外,还需通过3门学士学位核心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四章 审批手续及其它

第十条 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应届毕业生的德、智、体、美全面审查的基础上,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分别造册一式三份,其中两份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后,一份转交学院档案室存查,一份留学院教务部作为颁发学位证书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以后,若发现有错授或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予复议、审批,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证书》由学院颁发。

第十三条 本细则从2017届毕业生开始实施,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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