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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最新)
青岛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立足于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办学定位,结合《青岛工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本科专业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授予学位的权力机构,由各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学校领导、各二级院(系)负责人、教务处、学生处负责人共同组成,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的决定,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主席由二级学院(系)负责人担任,委员从本单位教学人员中讲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遴选,委员人数根据学生人数由七至十五人组成。分委员会负责审查本系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政治表现等有关材料,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思想政治标准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学术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已达到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经考核成绩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准予毕业学分,必修课程平均成绩在65分(含)以上,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等专业性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四章 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
第七条 未达到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未达到毕业条件,毕业当学年领取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的。
第八条 已达到毕业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或累计受过两次(含两次)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解除者;
2.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在校期间受过退学试读处理的;
4.因毕业论文(设计)、科研成果有剽窃、抄袭行为并经查实者。
第九条 学生经审核已达到毕业条件,但必修课程平均成绩未达65分,符合思想政治标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学习期间有创造发明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奖励者;
2.学习期间在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所学专业领域科研论文两篇(含)以上者;
3.参加省级体育、科技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六名,集体项目前三名;
4.毕业时已考取国内、外高校(含科研机构)硕士研究生者;
5.为社会作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而受到县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