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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59号)要求,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员, 提高职称评审质量,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评审监督管理,提升职称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是衡量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职称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应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及有关规定。

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以用为本,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根据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促进人才的培养和使用,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综合管理职称评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地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并按高、中、初级实行分级管理。全省高级职称评委会和省直中、初级职称评委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省辖市、县(市、区)中、初级职称评委会分别由省辖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

第五条 职称评审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管理权限分别是:

(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二)省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授权组建中、初级评委会的省直部门及省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

(三)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初级职称评审工作。

第六条 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特殊情况按管理权限报经同意后可推迟评审或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评审。职称评审的专业、级别、条件、程序、方式,以及申报材料、时间、地点,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向社会公布。申报、评审职称应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评审标准条件及有关规定。

第七条 按照本办法通过相应系列(专业)、级别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由相应职称管理部门核准颁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职称证书。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的各级别、各系列(专业)职称,在全省范围内有效。专业技术人才流动到外省的,原取得的职称证书一般按照有关管理权限,由调入地职称管理部门予以确认使用。

第二章 申 报

第九条 申报职称人员,须在职在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各专业、级别规定的申报条件,并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个人申报。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破格申报职称应在该表封面右上角注明“破格”字样,并另行填写破格申报表)(见附件);

2.《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见附件);

3.《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见附件);

4.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实行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人员还须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聘用合同或聘任文件及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事业单位岗位空缺情况确认意见;

5.任现职以来存入个人档案的《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非国有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6.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业绩、成果,以及作为主要专业技术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团体或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及奖励证书等。对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表彰奖励等,应如实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对承担的项目、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及表彰奖励,要注明授予的部门、时间和等级;

7.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论著、译作或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题报告及实例材料;

8.近期二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

9.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评审标准条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用人单位审查。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申报的材料、证件进行逐项核实,查验是否真实、齐全、规范。必要时,成立由专业技术人员为主、技术主管、人事干部参加的考核组,对申请人任期以来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专业技术业绩、成果等进行考核。用人单位审查后将申请人基本情况、评审材料、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有反映和争议的材料,要认真核查。在正式上报前,应将不符合要求和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并对申请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专业技术(学术)水平以及工作表现撰写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填入评审表中。对提交的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逐项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十一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和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当年度任职年限,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职称。

第十二条 符合我省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有关规定,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或以考代评的职称证书且聘任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持该证书及有关材料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确认后,按下列规定提交相应评委会组建单位,并由提交单位出具申请委托评审函。

(一)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市属及以下单位的,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提交;

(二)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县(市、区)属及以下单位的,由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市直单位的,由市直主管部门提交;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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