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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教育概况:

,全市共有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692所,在校生704025人。其中小学418所,在校生410577人;初中176所,在校生157598人;普通高中64所,在校生84467人;职业高中30所,在校生45652人;普通中专4所,在校生5002人;特殊教育学校9所,在校生1250人。

全市有幼儿园1455所,在园幼儿250233人,学前三年幼儿园入园率98.81%;有省等级幼儿园 1035 所,省等级幼儿园招生覆盖面达88.67%;全市112个乡镇全部建有中心幼儿园。十五年教育普及率99.46%,全面普及十五年教育。小学入学率、巩固率100%;初中入学率、巩固率100%;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段学校比例98.444%。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的比例为1:0.895,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

高等教育规模不断扩大,结构更趋合理。全市高等院校共9所,在校生86725人,其中普通高校2所,在校生35103人;高职院校 5 所(含浙江科贸职业技术学院(筹)),在校生48187人;成人高校 2 所,在校生3435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54.1%。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市、区)、教育现代化创建工作有序开展。

各区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和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8〕19号)等有关招生工作的系列要求,现就做好2018年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目标,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制度,规范学校招生行为,维护广大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以区为主管理的原则。各区教育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按照省、市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负责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

2. 坚持按学区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深化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改革,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招生政策,确保按学区招生。按照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和法定监护人的常住地,结合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现状,相对就近安排入学。

3.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的原则。强化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与居住证挂钩制度,逐步将外来务工人员持有我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作为其随迁子女入学的基本条件,统筹解决符合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务工人员子女”)的入学问题,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三、招生办法

1. 入学政策年龄。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政策年龄必须年满6周岁(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间出生),要确保符合规定的市区适龄儿童少年都拥有相应的学位。

2. 时间安排。公办小学、初中学区内学生报名时间为7月2-3日;有空余学额的学校,7月5日接受有房无户务工人员子女报名,7月7日接受其他符合条件的务工人员子女报名。7月10日,学校进行招生情况公示。7月20日,学校发放入学通知书,完成招生工作。

3. 学区划分。保持小学、初中学区相对稳定,学区由各区教育局研究确定后统一对外公布(“金华教育网”可查询)。

4. 报名办法。按照人户一致的原则对适龄儿童、少年进行学区认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法定监护人)有私有住房的,按户口与父母(法定监护人)的私有住房一致的原则确定学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法定监护人)无私有住房,按户口所在地确定学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法定监护人)有私有住房,未落户但已经申领居住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金华市区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37号)要求,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69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基〔2016〕69号)规定,区教育局要细化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条件,探索并推行与本地居住证积分量化管理制度相配套的量化入学政策和措施,方便学校操作。

市区符合入学条件的儿童少年,到对应的学区学校报名。符合条件的务工人员子女按所在区教育局规定报名。

5. 特殊儿童少年入学。适龄的视障儿童到省盲人学校报名入学(招生联系电话:0571-63461643),适龄的听障、智障儿童到金华市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入学(89139502、89139501)。适龄的轻度残障儿童少年可到所在学区学校随班就读,适龄的重度残障儿童少年可由所在学区学校送教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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