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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招生考试办公室位于河南省南阳市七一路409号南阳市教

育局院内。

通讯地址:河南省南阳市七一路409号

邮编473068。

科室电话:

综合科0377-63133358

高招科0377-63163307

中招科0377-63134312

成招科0377-63163305

自考科0377-63180756

信息科0377-63175868

一、高考成绩和录取结果查询渠道

1. 网站查询。河南省教育厅网站(http://www.haedu.gov.cn)、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站(http://www.heao.gov.cn)、河南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www.heao.com.cn)、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服务平台(https://pzwb.heao.gov.cn)。6月25日零时开始查询高考成绩。

2.发放高考成绩证书。考生应在报名所在地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凭准考证到报名点领取本人的高考成绩证书。如对成绩有疑问需要复核的,须于6月27日18:00前到县(市、区)招办提交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复核只检查是否漏评、分数合计是否存在差错,不复核评分宽严。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县(市、区)招办领取复核结果。

3.县(市、区)招办招生考试综合服务大厅查询。

4.招生院校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以上信息查询,均为免费服务。

二、招生咨询与信息发布渠道

1.各省辖市、县(市、区)招生考试综合服务大厅:提供招生考试全过程咨询服务。

2.省内外院校咨询电话、网站:提供相关院校的招生咨询。

3.河南省教育厅网站、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站、河南招生考试信息网:(1)公布往年院校报考和录取情况统计信息;(2)公布院校招生计划信息;(3)在志愿填报期间,公布分数线和分数段统计信息;(4)公布各个军队院校、公安类、司法类专业面试、体检分数线;(5)在录取期间,公布院校生源情况和投档录取情况统计信息、各批征集志愿的有关信息。

4.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服务平台:录取期间每批次运转期间和征集志愿前每日更新考生档案运转信息。

5.《招生考试之友》杂志(专业目录):(1)公布各批各院校分科类招生计划、分专业计划数和学费标准;(2)各院校联系方式(电话、通信地址、网址等);(3)招生政策问答及填报志愿指导等。

6.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或http://gaokao.chsi.cn):是高校招生政务管理平台,也是高校招生宣传与信息咨询服务平台 ,每年根据填报志愿的时间安排,举办网上咨询周活动。

我省今年网上咨询活动定在6月25日?6月29日,省招办和在豫招生高校均参加。每天咨询时间为上午9: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为提高咨询效率,请先浏览网上咨询须知和各有关咨询单位公告区及精华区发布的重要信息。

7.现场咨询活动。6月25日?6月26日在郑州举办普通高招现场咨询活动,省招办委托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黄河科技学院和郑州工商学院承办,为高校和考生咨询提供免费服务。在我省高招录取提前批普通本科、本科一批以及本科二批《招生专业目录》院校代号“6130”(黄河科技学院)之前的院校,在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50号,郑开大道与京港澳高速交汇处东1000米路北)参加咨询;在我省普通高招录取本科二批《招生专业目录》院校代号在“6130”之后的,以及提前批专科、高职高专批录取的院校,在黄河科技学院南校区(郑州市紫荆山南路666号,南三环与紫荆山南路交叉口南1000米)参加咨询。艺术、体育、专升本类招生院校、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香港、澳门高校在郑州工商学院参加咨询(郑东新区前程北路8号,郑开大道与前程路交叉口向北1000米)。考生及家长凭准考证即可入场。

三、公示和监督渠道

1.省招办网站:(1)公布在我省招生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学校名单;(2)公示全省各类享受政策性照顾的考生名单;(3)公示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考生名单;(4)公示艺术、体育省统考合格考生、艺术单考合格考生名单;(5)公示符合报考农村专项计划的考生资格名单。

2.县级招办和中学:张榜公示各类享受政策性照顾的考生名单,符合报考农村专项计划的考生资格名单,本级和上级举报电话。

3.考试期间,各考点公布有省、市、县三级举报电话。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摘要)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要)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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