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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群众性教育科学实验研究,制定教育科研规划,组织开展教育科研课题研究;普及教育科学知识,介绍、鉴定、推广教育科学研究动向、教改实验成果、及教改经验;

出版学术性书刊,举办教改实验校,开展各类培训活动、研讨活动;组织教育论文和教育实践工作的评奖活动;组织教育专家开展业务咨询、指导和评价活动;开展对外教育学术交流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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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商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二、工作目标
切实治理整顿校外培训机构以“应试”为导向的各类培训,将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各类培训教育纳入国家教育统一管理范畴,使正规的校外培训教育成为中小学教育的有益补充。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机制,提升服务与监管水平,有效遏制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培育校外培训教育的良好生态。树立正确的育人观和人才观,教育、民政、人社、工商等部门加强合作,多管齐下,共同营造良好的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环境。
三、治理任务和整改要求
1.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立即停办整改。
2.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3.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4.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 提前教育”“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课程)教育。
5.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生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6.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下讲,校内不讲、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三、治理分工
1.各地要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负责的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工作机制,全面做好组织实施。
2.旗县教育、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联合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摸清情况,集中整治。
3.对于与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关的增加学生课外负担的不良行为,由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治理。
4.对于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学生课后服务政策情况,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督查。
5.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
6.中小学校负责全面普查登记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四、治理步骤
专项治理分五个步骤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各盟市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联动机制和长效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要安排专门力量,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广泛宣传发动,形成治理工作的良好范围。要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举报电话和邮箱。
第二阶段:自查摸底阶段(2018年4月20日--5月30日)。各盟市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情况进行摸排、分类、登记、造册,确保问题查明、底数精准、建档完善。并将摸底登记表于5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6月1日--11月10日)。各地突出问题导向,按照“取缔一批、整改一批、规范一批、审批一批”的思路,集中、快速、严肃处置。
第四阶段:总结完善阶段(2018年11月11日--12月10日)。各盟市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完善巩固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完善审批标准与办法等日常监管制度,汇总治理成效,公布本辖区的《白名单》和《黑名单》。并将本地治理工作开展基本情况、取得的成效、仍然存在的问题以及本辖区内的《白名单》和《黑名单》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五阶段:专项督促和检查阶段(2018年12月11日-- 2019年5月30日)。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成立专项督查组,对各盟市开展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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