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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教育工作政策法规规章和发展规划、计划。

(二)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全省各级各类教育资源。指导监督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和发布。

(三)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指导协调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中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指导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工作。对市县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和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组织和指导对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监测全省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

(五)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执行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指导农村、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工作。

(六)统筹指导各类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的发展与改革,组织评审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拟定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高校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指导和监督省属高校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目录和教学指导文件;规划并指导全省高等学校的专业布局和调整;改进高等教育评估工作。

(七)统筹管理教育专项经费和省级教育经费及境外对本省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监督各市县教育财政拨款经费的执行和使用情况及其他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

(八)统筹和指导全省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市县教育的扶持与援助。

(九)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工作、统战工作;参与管理高校领导干部。

(十)主管全省教师工作;组织实施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培训工作;研究制定各类学校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依法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协调制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参与拟定和实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负责全省学位授予工作,承办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二)规划和协调教育系统重大科研工作,指导院校发展高新技术的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和指导学校开展教学研究工作;负责审定教材与教学参考资料;负责教育管理信息、统计等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

(十四)承担全省语言文字的管理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普通话测试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五)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六)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市县教育和语言文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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