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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教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提出本市教育改革发展战略,编制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事业的发展重点、规模、结构、空间布局和实现步骤;指导协调市、区县教育规划的编制实施;统计、分析和发布教育基本信息。

(三)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终身教育等各类教育工作;统筹高等学校设置、学科专业设置、学位点设置调整、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安排等;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推进教育体制、办学体制、教育教学综合改革;开展本市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及依法治校工作。

(四)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远郊区倾斜,推动城乡教育一体化;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和特色化发展;深化特殊教育医教结合改革;加强内地中学民族班的招生、教育教学管理;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和基础教育学校设施设备配置。

(五)加强职业教育教学管理,推动课程教学改革;巩固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水平,推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深化产学研合作,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引导民办职业教育创新办学模式,促进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的办学合作;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六)优化高等教育布局结构,完善政策措施和资源配置,实施分类管理、指导和服务;引导高等教育主动对接需求、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提升本科教学质量,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调整优化研究生培养结构;健全职业生涯指导和服务体系,提升大学生就业和创业能力。

(七)实施本市高等学校学科发展规划,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推进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技术市场建设和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区建设;指导和推进本市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统筹推进本市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

(八)统筹、协调和指导学习型社会建设与终身教育促进工作,建设本市终身教育体系,推动学习型组织建设,发展社区教育、家庭教育、农村教育、老年教育;指导农村成人学校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困难群体的就业培训,管理各类非学历教育;统筹本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建设、服务工作;指导扫盲工作。

(九)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完善本市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指导民办教育行业组织。

(十)归口管理教育系统对外交流,规划和引导本市涉外办学;规划和发展来沪外国留学生和国际学生教育,完善来沪外国留学生和国际学生教育社会服务体系;规划和指导本市教育系统国际汉语教育和孔子学院(课堂)建设工作;负责全市性教育系统出国(境)学生、教师、来沪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有关管理工作,以及本市教育系统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合作交流工作。

(十一)统筹管理各类学历教育的招生和学籍管理工作;参与制订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开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指导本市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统筹开展学生就业帮困服务,参与制订和实施教育资助政策。

(十二)统筹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以职业道德的建设工作;宏观管理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协调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十三)统筹、规划、指导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科普工作以及国防教育工作;加强本市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

(十四)管理市级相关教育经费和教育国有资产,参与制订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监督教育经费预算执行和教育经费规范使用;管理教育基本建设项目,协调本市大学园区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本市教育审计督查工作。

(十五)组织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开展基础教育学业质量评价和监测,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教育标准体系和本市实际的各级各类教育标准。

(十六)规划、指导、协调学校后勤改革、后勤管理和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协调、指导公共安全教育、禁毒教育、校园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做好高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七)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协调处理教育系统人民来信来访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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