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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在线学习流程
1、 尊敬的学员,首先在我们“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进行新用户注册,按其中的步骤完成真实姓名、身份证号以及学员编号等信息设置,并进行登录。
2、 登录后,在 “学习中心”页面,点击“选课中心”,然后进行选择课程,并支付成功。
3、 选课成功后,在 “在线学习”中,点击学习课程名称,进入课程介绍页后,点击“开始学习”,进入章节列表页面,根据章节顺序进行学习。
4、 课程学习完成后,在 “在线考试”中,申请考试课程,等待五分钟后,可进行考试。
5、 当考试通过后,第二天可在 “证书领取”中查询证书,并且可申请邮寄证书。
6、 如果证书遗失,有一次免费补办的机会,可在“证书补办”中进行补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加强和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是建设学习型城市、实施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的重要措施,是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继续教育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注重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和先进性。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补充、增新、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造力。
第四条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本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重点是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和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二章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五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根据本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按不同岗位、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单位条件等实际情况确定,以新项目、新技术的开发和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重点,学习相关的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以培养开发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对不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确定不同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六条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学习和掌握与专业技术工作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的同时,还应学习有关适应社会发展所应具备的公共必修知识。
第七条继续教育形式,按照分类分级的方法,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需要及条件,可采用各类培训班、进(研)修班、学术技术讲座(会议)、广播电视教育、网络远程教育和有组织、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继续教育的时间是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40学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学习时间高于本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
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一般为3年,在一个周期内的时间可以提前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省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基地、师资和经费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是继续教育的主体,承担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有计划地参加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条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各级各类培训机构等为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
充分使用广播电视教育、网络远程教育,使之逐步成为全天候无教室的继续教育基地。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和协调各种社会力量,逐步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的实施网络。
第十一条列入市继续教育课程目录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必须接受市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培训机构承担继续教育的资格须经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市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继续教育质量的管理,定期对培训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对培训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取消其实施继续教育的培训资格。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的教师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由各专业领域内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具有高中级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对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安排,专款专用。
企事业单位用于继续教育的经费,按国家规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属于试制新产品的职工教育费用,属于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职工教育费用,可以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继续教育经费逐步实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第十四条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的收费,必须按规定报物价部门核准。
第四章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十五条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继续教育的政策制定、总体规划、组织协调和检查监督。通过目标管理,对各所辖市、区及市各行业管理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各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全市继续教育规划和上级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划,制定本行业的继续教育计划,负责本行业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六条实施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可由承办其人事代理业务的人才服务机构组织实施。